上司官与统属官相殴
276字 下载全书
凡监临上司、佐贰、首领官与所统属下司官品级高者¹,及与部民有高官而相殴者²,并同凡斗论。若非相统属官品级同³,自相殴者,亦同凡斗论。
【译文】
凡是有统属关系的监临上司、佐贰官、首领官与自己所统辖的下级官员中品级比自己高的,以及在自己管辖区中有高级职位的人相互斗殴的,都按照一般没有统属关系的人之间斗殴论罪。如果是没有统属关系的相同品级官员,相互斗殴的,也按照一般人之间的斗殴论罪。
【注释】
¹监临上司:官员的直接上级对本部门所属下级有监督的权力。与所统属下司官品级高者:与自己管辖的下级官员中品级比较高的官员相互斗殴的。
²部民有高官:官员统属的民众中官级高的人员。
³非相统属官品级同:官员之间不存在管辖关系的同样品级的官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