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力制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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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争论事理¹,听经官陈告²,若以威力制缚人³,及于私家拷打、监禁者⁴,并杖八十。伤重至内损吐血以上,各加凡斗伤二等。因而致死者,绞。若以威力主使人殴打⁵,而致死伤者,并以主使之人为首,下手之人为从论⁶,减一等。
【译文】
凡是争论事情是否有道理,允许民众到官府陈情告状经由官府处理,如果强制捆绑人制服人,以及在家私刑拷打、强制限制人身自由的,处刑杖八十。重伤达到内脏受损吐血以上的,各种情形比照一般的斗殴伤加二等处刑。因此而导致死亡的,处绞刑。如果强制让他人殴打人,而导致死亡和受伤的,都以主使的人为首犯,下手打人的实施者作为从犯论罪,处刑减一等。
【注释】
¹争论事理:发生纠纷争论事情的是非道理。
²听经官陈告:允许到官府告状由官府经手处理。听,允许,法律授权。
³以威力制缚人:用使人感到威压的方式捆绑、限制人身体。威压可以是直接的暴力也可以是间接的名誉、债务、恩情、仇怨之类。
⁴于私家拷打、监禁者:在私人的家中拷打人,把人拘禁起来限制人身自由。
⁵以威力主使:用威压使人做出违背自己意愿的行为。
⁶下手:具体实施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