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第二十七 刑律十 捕亡计八条
【题解】
抓捕逃亡犯罪,落实国家法律对犯罪的处罚是国家出现后的基本职能之一。据《尚书》记载,早在商代末期武王伐纣前作《牧誓》,列举纣王的恶行之一就是任用逃亡者的犯罪,“乃惟四方之多罪逋逃,是崇是长”;周公的儿子伯禽平叛作《费誓》,“马牛其风,臣妾逋逃,勿敢越逐。祗复之,我商赉汝”,大意是马牛、奴隶逃亡,不得越境抓捕,凡是捕获的,若恭敬地送还,我就考虑赏赐。罪犯或奴隶逃亡构成逃亡罪,抓捕犯罪的规则在西周时期已经有明文规定,“有亡,荒阅”,出现逃亡者,要在大范围抓捕。
春秋时期的晋国刑鼎中有“督逋逃,由质要”,要求严格抓捕逃亡人口,根据买卖人口的契约决定归属。由于缺乏详细的文献记录,无法判断捕亡是否已经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典篇目。战国的《法经》中抓捕犯罪已经独立成篇,李悝认为,盗贼犯罪发生后,需要追捕犯罪到案,由国家统一行使司法权惩罚犯罪,建立秩序,因此在“盗法”“贼法”后设立“囚法”“捕法”,形成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衔接,落实法律打击犯罪的目标。后来,历代法典都对抓捕犯罪做了规定。秦律有关捕亡的法律虽然没有完整地保留下来,但是在《睡虎地秦墓竹简》等简牍文件中频繁出现有关捕亡的规定,有关于专职官吏捕亡责任的规定,抓捕到逃亡者的奖励,逃亡者拒捕的惩罚之类的内容。后世的法典有关捕亡的规定大体上也是从这几个方面设置规则。
《唐律疏议》中捕亡仍是一个独立的篇目。元代立法与此前的立法不同,逃亡分别规定在户部、兵部、刑部篇目下:《户部·户计》下有逃亡细分类别,含有三个条文;《兵部·军役》下有逃亡细分类别,含有六个条文;《刑部·杂犯二》下有脱囚、纵囚、放贼三个细分类别,分别规定有关囚犯逃亡和抓捕的问题。《大明律》中捕亡综合了战国到唐宋法典的体例,也吸收了元代立法体例中捕亡作为细分类别的立法技术,在刑律下设捕亡细分门类,总结历代关于逃亡人口和犯罪抓捕、管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