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守不觉失囚
凡狱卒不觉失囚者¹,减囚罪二等。若囚自内反狱在逃,又减二等。听给限一百日追捕。限内能自捕得,及他人捕得,若囚已死及自首,皆免罪。司狱官典²,减狱卒罪三等。其提牢官³,曾经躬亲逐一点视罪囚,枷、锁、杻,俱已如法,取责狱官、狱卒,牢固收禁文状者⁴,不坐。若不曾点视⁵,以致失囚者,与狱官罪同。故纵者,不给捕限,各与囚同罪。未断之间能自捕得⁶,及他人捕得,若囚已死及自首,各减一等。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若贼自外入劫囚⁷,力不能敌者,免罪。若押解罪囚中途不觉失囚者,罪亦如之。
【译文】
凡是狱卒没有察觉而导致囚犯逃跑的,比照囚犯的罪行减二等处刑。如果囚犯从监狱里越狱在逃,狱卒的刑罚再减二等。允许给出一百天的期限追捕逃犯。限期内能够自己抓捕到逃犯,以及他人抓捕到的,如果囚犯已经死了以及自首的情况下,都免罪。负责管理监狱的官员,比照狱卒的犯罪减三等处刑。提牢官员,曾经亲自逐一检查囚徒,枷、锁、杻,都已经按照法律规定采取了措施,那就追究狱官、狱卒的责任,能够按照规定采取牢固的措施管理收藏好文书状词的,不论罪。如果没有巡查,导致囚犯逃跑的,与狱官同罪。故意放纵囚犯逃跑的,不再允许设置抓捕期限,参与犯罪的各人与囚犯同罪。没有最终做出判决之前能够自行抓捕到逃犯的,以及他人捕获的,包括囚犯已经死亡以及自首的,各自减一等论罪。接受财物贿赂的,计算赃物价值,依照枉法赃选择重罪论罪。如果有劫狱的贼盗从外面入狱劫囚,看守的狱官无力抵挡的,免除罪责。如果押解罪囚中途没有察觉的情况下导致囚犯逃跑的,同样论罪。
【注释】
¹失囚:失去对囚犯的控制。
²司狱官典:明代在刑部和各地布政司、按察司、都司、府设立司狱司,设立司狱官一名,从九品官阶,负责囚犯押送、管理的各种事务,明初司狱司设有司狱官、狱丞、狱典、狱卒。
³提牢官:刑部的属官,明代刑部每月委派主事一名负责司狱事务,地方府州县委派佐杂一名提调牢狱事务,负责检查牢狱中的监禁措施实施情况以及法律规定的囚犯管理措施实施情况。
⁴收禁文状:囚犯收监、关押、服刑等监狱事务的文书。
⁵点视:不特定的巡察。
⁶未断之间:没有做出最终的裁决之前的时间。
⁷劫囚:进入监狱劫走囚犯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