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留囚徒
凡应徒、流、迁徙、充军囚徒,断决后¹,当该官司限一十日内如法枷杻²,差人管押,牢固关防³,发遣所拟地方交割⁴。若限外无故稽留不送者,三日笞二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因而在逃者,就将提调官吏抵犯人本罪发遣⁵。候捕获犯人到官替役,至日疏放⁶,别叙。抵犯人本罪,谓将提调官吏,照依犯人所犯,该徒者,抵徒;该流者,抵流;该迁徙者,抵迁徙;该充军者,抵充军。候跟捕犯人得获至日,将官吏疏放,别行叙用。若邻境官司囚到,稽留不即递送者,罪亦如之。若发遣之时,提调官吏不行如法枷杻,以致囚徒中途解脱,自带枷杻在逃者,与押解人同罪。并罪坐所由⁷,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
【译文】
凡是应该执行徒刑、流刑、迁徙、充军的囚徒,判决之后,具体负责处理事务的机构的官员限十天之内按照法律的规定为囚徒戴上枷杻,派人看管押送,采取牢固的羁押措施,押送到判决中拟定的执行地址和场所完成交接。如果限定的时间之内没有合法的原因稽留不押送的,三天处刑笞二十,每三天处刑加一等,最高处刑杖六十。因为稽留而逃跑的,就把负责处理事务的提调官发遣到执行场所抵充囚徒所犯罪的刑罚。等到把逃跑的囚犯抓捕到官府再替换提调官服刑,囚犯到达执行场所后上奏给皇帝放回提调官,另外选任官职。抵犯人本罪,指把提调官按照犯人所犯的罪,应该处徒刑的,抵徒刑;应该处流刑的,抵流刑;应该处迁徙刑的,抵迁徙;应该处充军刑的,抵充军。等到追踪抓捕的犯人被捕获并送达的时候,把抵刑的官员放回,另外安排别的职务任用。如果相邻地区的官府押送的囚犯送到本地,滞留在本地没有立即转移押送的,也是同罪。如果押解移送的时候,具体负责调度执行的官吏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戴枷锁之类的措施,导致囚徒中途逃开押解看管,自己戴着枷杻逃跑的,与押解人同罪。并且按照犯罪构成的原因论罪,接受财物贿赂的要计算赃物价值,按照枉法赃选择重罪论罪。
【注释】
¹断决:判决。
²枷杻:带枷、上手械。杻,刑具,即手铐。
³牢固关防:加固需要采取的防范措施,包括检查监狱牢房的门窗是否关牢,囚犯的械具是否牢固完整。
⁴交割:交接。
⁵发遣:判处徒刑、流刑、迁徙、充军的囚犯开始实际被押解遣送。
⁶疏放:释放。
⁷罪坐所由:根据具体的犯罪行为构成的原因分别追究不同的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