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贼捕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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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捕强窃盗贼,以事发日为始,当该应捕弓兵¹,一月不获强盗者,笞二十;两月,笞三十;三月,笞四十;捕盗官罚俸钱两月²。弓兵一月不获窃盗者,笞一十;两月,笞二十;三月,笞三十;捕盗官罚俸钱一月。限内获贼及半者,免罪。若经隔二十日以上告官者,不拘捕限³。捕杀人贼,与捕强盗限同。
【译文】
凡是抓捕强盗、窃盗,以事发的日期为计算期限的开始,承担抓捕职责的弓兵,一个月之内没有抓获强盗的,处刑笞二十;两个月没有捕获的,处刑笞三十;三个月没有捕获的,处刑笞四十;负有抓捕责任的捕盗官罚俸禄两个月。弓兵如果一个月没有捕获窃盗的,处刑笞十;两个月没有捕获的,处刑笞二十;三个月没有捕获的,处刑笞三十;负有捕盗职责的官员罚俸禄一个月。在限定的期限内捕获贼盗达到半数的,免罪。如果贼盗犯罪行为发生已经超过二十天以上才告发到官府,不用设定抓捕的限期。抓捕杀人罪犯,与抓捕盗贼的期限相同。
【注释】
¹当该应捕弓兵:当值被委派承担抓捕责任的弓兵。
²罚俸钱:以扣下官员的俸禄作为处罚。
³若经隔二十日以上告官者,不拘捕限:盗贼犯罪案件已经发生超过二十天以上才被发现,盗贼已经远走或者犯罪痕迹已经难于发现,无法设定期限要求按时抓捕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