徒流人逃
凡徒、流、迁徙囚人,役限内而逃者¹,一日笞五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仍发配所²。其徒囚照依原犯徒年,从新拘役。役过月日,并不准理。若起发已断决徒、流、迁徙、充军囚徒³,未到配所,中途在逃者,罪亦如之。主守及押解人不觉失囚者,一名杖六十,每一名加一等,罪止杖一百,皆听一百日内追捕。提调官及长押官⁴,减主守及押解人罪三等,限内能自捕得,或他人捕得,若囚已死,及自首,皆免罪。故纵者,各与囚同罪。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
【译文】
凡是被判处徒刑、流放刑、迁徙的囚犯,在刑期内服劳役时逃跑的,一天笞五十,每三天加一等。最高处刑杖一百,仍然发配到服刑的地方。徒刑囚犯依照原来所判徒刑的年限,重新开始服刑。已经服役的时间,不准计算在服刑期内。如果是开始执行已经判决的徒刑、流刑、迁徙、充军的囚犯,还没有到执行刑罚的地方,中途逃跑的,也是同样论罪。主要负责守卫的人以及押解的人没有察觉的情况下而导致囚徒逃走的,每逃走一名囚犯处刑杖六十,逃跑的囚犯每增加一名处刑加一等,最高处刑杖一百,都允许限定在一百天内追捕。提调官和长押官,比照主守和押解人的罪减三等处刑,在限期内能够自己捕获逃犯的,或者别人抓捕到逃犯,如果囚犯已经死亡,以及自首,都可以免罪。故意放纵囚犯逃跑的,主守、押解各责任人与囚犯同罪。接受财物的,计算赃物价值按照枉法赃选择重罪论罪。
【注释】
¹役限:徒刑、流刑和迁徙刑罚都需要在指定的地方服劳役,劳役的期限与刑期的规定一致。
²配所:徒、流、迁徙的囚犯需要送到执行劳役的地方,押送的过程为发配,服刑的地方为配所。
³起发:判决的囚犯需要押解到服刑场所的,已经开始押解行程。已断:已经做出的裁决。
⁴提调官:明代监狱检查监督事务由刑部按月轮流委派主事一名负责,地方由府州县负责委派佐杂一名提调牢狱管理措施检查监督事务。长押官:负责长途押解的官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