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人拒捕
372字 下载全书
凡犯罪逃走拒捕者,各于本罪上加二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殴人至折伤以上者,绞;杀人者,斩。为从者,各减一等。若罪人持杖拒捕¹,其捕者格杀之,及囚逃走,捕者逐而杀之,若囚窘迫而自杀者²,皆勿论。若已就拘执及不拒捕而杀,或折伤者,各以斗杀、伤论。罪人本犯应死,而擅杀者,杖一百。
【译文】
凡是犯罪逃走拒捕的,各自在原本的罪行上加二等处刑。最高处刑杖一百,流放三千里。殴打人到折伤以上的,处绞刑;杀人的,处斩刑。从犯,各自减主犯一等处刑。如果犯罪人使用棍棒之类的器物拒捕,抓捕的人当时杀死拒捕者,以及囚犯逃走,抓捕的人追逐并杀死拒捕之人,以及囚犯发现处于绝境而自杀的,都不论罪。如果已经被抓捕并使用械具限制行动以及没有拒捕的行为而被杀死,或者造成折伤的,各自按照斗杀、伤论罪。犯罪人本应该被处以死刑,而擅自杀死的,处刑杖一百。
【注释】
¹持杖:带着棍棒等武器。
²窘迫而自杀:处于艰难的境地导致自杀,其原因可以是自然原因造成的困难,如处于悬崖边、水火之中等,也可以是疾病等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