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捕人追捕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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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应捕人承差追捕罪人¹,而推故不行,若知罪人所在而不捕者,减罪人罪一等。限三十日内,能自捕得一半以上;虽不及一半,但所获者最重²,皆免其罪。虽一人捕得,余人亦同。若罪人已死,及自首各尽者³,亦免罪;不尽者,止以不尽之人为坐。其非应捕人,临时差遣者⁴,各减应捕人罪一等。受财故纵者,不给捕限,各与囚同罪。赃重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
【译文】
凡是有抓捕职责的应捕人承接差事追捕犯罪,找借口不去执行的,包括知道犯罪人所在的位置不去抓捕的,依照犯罪人应得的刑罚减一等处刑。限三十日内,能够自己抓捕到一半以上的犯罪;虽然没有到一半,但是抓获的是罪行最重的犯罪人,都可以免除罪责。虽然是一个人抓捕到了犯罪人,其他有抓捕职责的人都可以免罪。如果犯罪人已经死亡,以及自首了自己的全部罪行的,也可以免罪;如果自首但没有完全交代自己的罪行,只按照没有自首全部罪行的罪人论罪。如果没有抓捕职责的人,临时被派遣承担抓捕差事,各自比照有抓捕职责的人的罪责减一等处刑。接受财物而故意放纵犯罪人不去抓捕的,没有限定抓捕期,各与囚犯同罪。赃物的价值重的,计算赃物的价值按照枉法赃依重的罪名论罪。
【注释】
¹应捕人:有抓捕嫌犯或者犯罪职责的人,也包括协助抓捕罪犯或者嫌犯的人,主要是皂吏、弓兵、巡捕、官军之类。
²最重:需要抓捕的犯罪人中罪行最重的。
³自首各尽:自首时完全充分地交代自己的罪行。
⁴临时差遣:本来没有抓捕职责的人,临时被委派去承担抓捕犯罪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