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第十一 礼律一 祭祀计六条
【题解】
礼律规定祭祀、礼仪方面的问题。礼的法律规定由来久远,早期中国法律的两个起源分别是礼和刑,“礼起源于祭祀,刑起源于兵”,祭祀所用的礼仪形成人们的行为规范。西周国家法律的形式为礼和刑,周公制礼总结夏商和周初的礼产生国家基本法律。西周礼与刑相辅相成,礼规定人们的基本行为准则,违反礼受到刑罚处罚,即出于礼而入于刑。春秋战国时期礼崩乐坏,各诸侯国逐渐开始成文法改革,成文法典成为基本法律形式,礼的部分内容被纳入律中。秦朝建立后,选择《周礼》中朝堂礼仪、国家祭祀、部分身份等级的规则建立了秦代的国家礼,后人评价为“隆朝廷而贱黎庶”。此后各朝代,礼的内容一部分规定在律中,一部分规定在令中,还有部分规定在专门的礼典中。汉到唐,法律的基本形式为律令,律中分散规定祭祀和仪式内容,令有专门的《祀令》规定祭祀的目的、礼仪等问题。唐代礼的内容一部分在《唐律疏议》中有分散规定,一部分在令中有专门的《祠令》,还有《大唐开元礼》等国家基本礼典,宋代延续了唐代礼的规定。元代《大元通制条格》有“仪制”令,《元典章》采用六部体例,礼律开始成为独立的篇目。《大明律》中吸收了元代法典中礼律的部分,删除了其中关于学校和宗教的规定,对唐律关于祭祀、仪式方面的规则进行了归纳,确定了律典中的礼律篇章。此外,还制作了《大明集礼》。
祭祀门规定对国家祭祀的保护、禁止邪术。本类规定维护国家认可的公共信仰,打击可能造成公众迷惑、恐慌的邪术。祭祀通过仪式和规范强化和宣传君权合理性和合法性,对民众进行思想规训,达成统一思想建立共同意识和公众记忆的目的。国家法律规定的祭祀仪式保障国家祭祀顺利进行,也打击任何破坏国家共同意识的邪术、禁术之类影响公众认识的行为。
《大明律》祭祀共有六个条文,其中五个是维护国家认可的祭祀对象的规则,一个条文是禁止私巫邪术,分别保护正常祭祀和打击邪术维护国家秩序。巫术在西周以前被社会认可参与国家政治行动,西周开始巫术逐渐远离国家政治,进入民间形成私巫融入社会习俗中。唐律中规定巫蛊魇魅为重大犯罪行为,《大明律》的“不道”罪名继承了唐律的规定,防止巫师利用邪术伤害民众身体或者蛊惑民众认知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