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祭祀典神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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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祭祀典神祗¹
凡社稷、山川、风云、雷雨等神²,及圣帝明王、忠臣、烈士载在祀典³,应合致祭⁴,神祗所在,有司置立牌面⁵,开写神号、祭祀日期于洁净处⁶,常川悬挂⁷,依时致祭。至期失误祭祀者,杖一百。其不当奉祀之神而致祭者⁸,杖八十。
【译文】
凡是社稷、山川、风云、雷雨等神祇,以及规定在礼制祭祀部分中的圣帝明王、忠臣、烈士,应该举行祭祀活动的,神庙中神祇所在的位置,主管祭祀的机构设立牌位,在牌位的干净空白处写明神号、祭祀的日期,日常悬挂,按时举行祭祀。过失导致到期不祭祀的,杖一百。祭祀不应该被祭祀的神祇,杖八十。
【注释】
¹神祗:天地之神。天神曰神,地神曰祗。祗,同“祇”。
²社稷:社神是土地神,稷神是谷物神,土地粮食是人生存和国家存在的基础,合称为社稷神,代表国家。
³圣帝明王:圣明的帝王。烈士:忠于国家,为国家而死的英烈人士。祠典:国家专门记录祭祀的法典,明代主要是《大明集礼》《诸司职掌·礼部》《明会典·礼部》等。
⁴致祭:在祭祀的日期对应该被祭祀的对象举行祭祀。
⁵牌面:写有神的名号、性质之类的牌位。
⁶神号:神的名号,如五岳之类。
⁷常川:经常,时常。
⁸不当奉祀之神:不应该被祭祀的神。明代国家和民间信奉各种神祇,但是,神的信仰受到国家的控制,在国家承认的各种神祇信仰之外的各种鬼神之类信仰不允许公开信奉,特别是不允许在国家的祭祀等信仰活动中出现,以此控制信仰和人们的精神世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