祭享
凡大祀及庙享¹,所司不将祭祀日期预先告示诸衙门者²,笞五十,因而失误行事者³,杖一百。其已承告示而失误者,罪坐失误之人。若百官已受誓戒⁴,而吊丧、问疾、判署刑杀文书及预筵宴者⁵,皆罚俸钱一月。其知有缌麻以上丧,或曾经杖罪遣充执事及令陪祀者,罪同;不知者,不坐。若有丧、有过,不自言者,罪亦如之。其已受誓戒人员散斋不宿净室⁶,罚俸钱半月;致斋不宿本司者⁷,罚俸钱一月。若大祀,牲牢、玉帛、黍稷之属不如法者⁸,笞五十;一事缺少者,杖八十;一座全缺者,杖一百。若奉大祀牺牲⁹,主司喂养不如法¹⁰,致有瘦损者¹¹,一牲笞四十,每一牲加一等,罪止杖八十,因而致死者,加罪一等。中祀有犯者¹²,罪同。余条准此¹³。
【译文】
凡是大祭祀以及庙享,负责祭祀事务的机构没有把祭祀日期预先发布告示告知各衙门的,笞五十,因此而导致参与祭祀活动的人行为有失误的,杖一百。已经接到告示而出现失误行为的,失误的人承担罪责。如果百官已经接受宣誓斋戒,又参加丧礼、看望生病的人、在处死刑的判决书上署名以及参与宴席的,都罚一个月俸禄。主管祭祀的官员知道人家有缌麻以上的亲属去世,或者曾经受过杖刑仍派遣其充当执事以及令其陪同祭祀的,同样论罪;不知情的,不论罪。如果存在缌麻以上亲属去世、受过杖刑以上犯罪经历,没有自己申明的,同样论罪。已经接受了宣誓的斋戒人员散斋时不居住在净室的,罚半月的俸禄钱;致斋时不住在本人所在官署的,罚一个月俸禄钱。如果大祭祀的时候,祭祀用的牲牢、玉帛、黍稷之类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处理好,笞五十;缺少一种的,杖八十;一个祭台上的祭品全缺的,杖一百。若是在大祭祀中供奉的牺牲,主管机构不按照规定喂养,导致出现消瘦损伤的,一个牺牲笞四十,每一个牺牲加一等,最高处刑杖八十,因为喂养不合法而致死的,加一等论罪。中祀中出现上述犯罪的情况,同样论罪。其余涉及大祀、中祀的情况可以比照该条文适用法律。
【注释】
¹大祀:祭祀天地。庙享:在皇家宗庙对本朝历任帝王举行祭祀。
²所司:主管祭祀的机构,主要是礼部和下属机构太常寺。太常寺先将日期告知各衙门准备斋戒。祭祀前二日,太常寺官住在官署中,次日早晨写好奏本奏报给皇帝,第三日早晨到皇宫的大殿上传皇帝的制书要求百官受誓戒。祭祀之前需要按照日期举行规定的活动,所以本条特别指出日期的问题。例如,三月初三举行祭祀,祭祀前二日官员住在官署斋戒,就是三月初一日住到官署;次日,即三月初二日早晨,写奏本给皇帝;第三日举行誓戒,就是三月初三日。
³行事:助祭、陪祭之类的祭祀事务。
⁴誓戒:宣誓斋戒。在举行祭祀之前,拟参与人员需要先举行宣誓、洗澡、更衣、不饮酒、不食用荤腥、不探病、不吊丧、不听音乐、不审理刑事案件、不与妻妾同处,以保持身体和心灵的洁净,从而做到对祭祀的虔敬。
⁵吊丧:去死者家参加丧礼、慰问亲属、追悼死者的行为。问疾:去病人身边慰问、看望。判署刑杀文书:在判处刑罚和死刑的裁判文书上署名,也即参与判决刑事案件并对犯罪做出处以杖刑、徒刑、流放刑或死刑的裁决。预筵宴:出席酒席和带有歌舞娱乐的宴会。一般认为丧、疾、判刑的行为会带来不吉利的影响,筵席娱乐则会使人心神散乱。这几种情形都不适合祭祀所要求的身心洁净、安宁、虔诚,所以法律规定了相应的处罚。
⁶散斋:大祭祀前七日,已经誓戒之后,要求在自己的家中保持斋戒的状态,居住在干净的房间(也即净室)中。
⁷致斋:大祭祀前三日,居住在官方指定的场所,一般是本人所在官署。
⁸牲牢:祭祀用的牛、羊、猪等祭品。玉帛:祭祀用的玉器、丝绸、货币。黎稷:祭祀用的各种食品,不单指小米、小麦,也包括果品之类。不如法:指宰割的顺序、烹调的方式、陈设的位置之类不符合法律规定。
⁹牺牲:牲之未宰曰牺,祭祀用的牛羊之类贡物。
¹⁰主司:主管某项工作的官员或部门。
¹¹瘦损:用来做牺牲的动物比起平时消瘦有损伤。
¹²中祀:祭祀山川、大河、历代帝王、先师孔子之类。
¹³余条准此:其余关于大祭祀和中祭祀出现类似上述情形,而法律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可以适用本条的规定。如下条大祀丘坛毁损及弃毁大祀神御,罪名和行为有不同,如果是中祭祀有关于损害祭坛、神御物品的,也可以按照大祭祀的规定论罪。因此,条文中规定准此,是一种法律上预先做出规定的技术性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