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第二十二 刑律五 诉讼计一十二条
【题解】
诉讼门包括诉讼程序中的各种犯罪行为,主要是有关诉讼的限制和审理案件的问题。诉讼制度赋予当事人寻求国家司法介入保护权利的机会。中国传统法律中没有专门的诉讼法或者程序法的概念,诉讼法规则和理论都包含在综合性法典中。早期“灋”字包含了神判法的程序,《说文解字·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传说黄帝的司法官皋陶用神兽解廌裁决疑难案件,裁决案件所用的规则被确定为法律规则,解廌也从传说中蚩尤的图腾演变成中国法律的形象—独角兽。解廌的形象从诉讼中产生,与刑关联在一起,促成了用“刑”解释“法”的思维方向,没有形成诉讼法或者程序法的观念。
诉讼法的规则集中出现在西周总结夏商礼形成的《周礼》中,《周礼》记载了不同性质和内容的诉讼由不同的机构审理判决,如大司徒、小司徒分别负责万民、众庶的纠纷,司徒下属的司市等官员裁决不同类型的纠纷;宗伯下属墓大夫裁决坟墓纠纷,乐师负责舞政纠纷;大司寇及其下属机构小司寇、士师等官员分别负责审判不同行政层级和区域的狱讼。西周已经形成了司法机构和司法程序的体系,诉讼法与实体法合为一体,但没有形成像西方法律体系中实体法和程序法并行的局面,也没有出现西方法学中的诉讼法学。中国法律和西方法律走了不同的道路。战国开始出现的法典中程序法和实体法区分开来形成独立篇目,《法经》有“囚法”和“捕法”规定追诉和抓捕罪犯的规则。后来各朝代直到宋代的法典《宋刑统》都延续了“断狱”为法典独立篇章的立法技术。《大明律》六部体例取消了以内容为篇名的传统,在六部体例内部用门的方式归纳同类内容为律目名称,诉讼门包含了从起诉到判决执行的完整司法程序。
《大明律》诉讼门各条文既保障诉权的实现,也限制部分诉权。在保障诉权方面,有直诉制度,允许受冤屈的人直接向上级起诉。在西周时期已经有“路鼓”制度,有冤屈的人可以敲击设在朝堂外的大鼓,请求为自己伸冤,到南北朝时期“挝登闻鼓”“邀车驾”“上陈情表”三种直诉制度定型,唐代有“匦函”直诉制度。古代法律中限制诉权的规则很多,常见的有限制囚犯诉权,限制女性的诉权,限制平民、贱民对贵族、官员提起诉讼,限制卑幼起诉尊长等。限制卑幼诉权秦律已经有明确规定,到元代形成了“干名犯义”专条,卑亲属起诉尊亲属的行为通常不被受理,被告的尊亲属所犯的罪可以适用自首减免刑,保护家族伦理秩序。《大明律》在民告官的问题上鼓励平民在受到官吏非法凌虐时越级起诉,试图借助民的力量监督官员,这也是明律在诉讼制度上的特殊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