诬告充军及迁徙
415字 下载全书
凡诬告充军者,民告,抵充军役¹;军告发边远充军。若官吏故将平人顶替他人军役者²,以故出入人流罪论,杖一百,流三千里。若诬告人说事过钱者,于迁徙比流减半³,准徒二年上加所诬罪三等⁴,并入所得笞、杖通论⁵。
【译文】
凡是诬告他人可能使得被诬告的人获得充军的严重刑罚的,以民的身份诬告人,把民充作军队的劳务人员;如果是军人诬告他人应当充军的刑罚的,将军人发配到边远地区的卫所充军。如果官吏故意用普通平民顶替他人的军役,按照故意出罪或者入罪的流放刑论罪,处刑杖一百,流放三千里。如果诬告他人说事过钱,量刑时达到迁徙的刑罚,在原来迁徙的刑罚上比照流刑减轻一半,按照徒二年的刑罚基础上在所诬告的罪名应得刑罚上加三等处刑,同时需要把笞刑、杖刑的数额合并计算到流放刑中一体执行。
【注释】
¹军役:军队中负责后勤服务之类的劳务。
²平人:没有军籍的普通民众。
³于迁徙比流减半:在应得迁徙的刑罚时比照流刑四等减轻一半刑罚。
⁴加所诬罪三等:在所诬告的罪名应得的刑罚上加三等,徒二年加三等为流放二千里。
⁵并入所得笞、杖通论:所诬的罪名处的笞杖数与本罪的笞杖数合并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