诬告
凡诬告人笞罪者,加所诬罪二等¹;流、徒、杖罪,加所诬罪三等;各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若所诬徒罪人已役,流罪人已配,虽经改正放回,验日于犯人名下追征用过路费给还²。若曾经典卖田宅者,着落犯人备价取赎³。因而致死随行有服亲属一人者,绞;将犯人财产一半断付被诬之人。其被诬之人致死亲属一人者,犯人虽处绞,仍令备偿路费,取赎田宅,又将财产一半断付被诬之人养赡。至死罪,所诬之人已决者,反坐以死⁴;其被诬之人已经处决者,犯人虽坐死罪,亦令备偿路费,取赎田宅,断付财产一半养赡其家。未决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加役三年。
【译文】
凡是诬告他人犯有应该处笞刑的罪名的,按照所诬告的罪名加二等处刑;诬告他人应处流刑、徒刑、杖刑的罪名,诬告者按照所诬告的罪名加三等处刑;各种罪名处刑最高到杖一百,流放三千里。如果所诬告处徒刑的被诬告者已经被处了徒刑并服劳役,诬告流放罪的被诬者已经流放,虽然经过纠正从流放地放回,也要在诬告者名下追偿被诬告者流放期间在路上的费用给被诬告人。如果被诬告的人为了应付诬告曾经出典出卖过土地房屋的,责令诬告者赎回田宅。如果因为被诬告流放造成随行的五服之内的亲属一人死亡的,诬告者处绞刑;把诬告者财产的一半判给被诬告的人。被诬告的人因为被诬告处刑导致亲属一人死亡的,诬告者虽然处绞刑,仍然需要赔偿路费,赎回被典卖的田地房屋,还要把一半的财产判给被诬告的人作为赡养费用。诬告他人死罪,被诬告的人已经被处决了,诬告的人反坐也要执行死刑;被诬告的人已经被处决,诬告者虽然要被论死罪,也要责令其赔偿路费,赎回土地房屋,判决给付一半财产给已经执行死刑的被诬告者的家属。没有执行死刑的,诬告者处刑杖一百,流放三千里,增加劳役三年。
其犯人如果贫乏无可备偿路费,取赎田宅,亦无财产断付者,止科其罪。其被诬之人,诈冒不实⁵,反诬犯人者,亦抵所诬之罪。犯人止反坐本罪。谓被诬之人本不曾致死亲属,诈作致死;或将他人死尸冒作亲属,诬赖犯人者,亦抵绞罪。犯人止反坐诬告本罪,不在加等、备偿路费、取赎田宅、断付财产一半之限。
【译文】
如果诬告者家里贫困没有财产可以赔偿路费,赎回土地房屋,也没有财产可以给付为养赡费的,只定罪量刑。被诬告的人,欺诈假冒路费、典卖田宅、亲属死亡之类的情形,反过来诬告诬告者,也要按照诬告抵罪。诬告者的处罚是只反坐原来诬告的罪名应该处的刑罚。指被诬告的人本来没有因为被诬告处刑而死亡,假冒致死了亲属;或者把他人的尸体假冒自己亲属,诬赖诬告者的,也按照绞刑的罪名抵罪。诬告者只按照所诬告的罪名论罪,不在加等处罚、赔偿路费、赎回田宅、判给一半财产的范围内。
若告二事以上,重事告实,轻事招虚⁶,及数事罪同,但一事告实者,皆免罪。若告二事以上,轻事告实,重事招虚;或告一事,诬轻为重者,皆反坐所剩⁷。若已论决,全抵剩罪;未论决,笞、杖收赎,徒、流止杖一百,余罪亦听收赎。谓诬轻为重,至徒、流罪者,每徒一等,折杖二十。若从徒入流者,三流并准徒四年,皆以一年为所剩罪,折杖四十⁸。若从近流入至远流者,每流一等,准徒半年为所剩罪,亦各折杖二十。收赎者,谓如告一人二事,一事该笞五十是虚,一事该笞三十是实,即于笞五十上准告实笞三十外,该剩下告虚笞二十赎铜钱一贯二百文。或告一人一事,该杖一百是虚,一事杖六十是实,即于杖一百上准告实杖六十外,该剩下告虚杖四十赎铜钱二贯四百文。及告一人一事,该杖一百,徒三年是虚,一事该杖八十是实,即于杖一百,徒三年上准告实杖八十外,该剩下告虚杖二十,徒三年之罪,徒五等该折杖一百,通计杖一百二十,反坐原告人杖一百,余剩杖二十赎铜钱一贯二百文。又如告一人一事,该杖一百,流三千里,于内问得止招该杖一百,三流并准徒四年,通计折杖二百四十,反坐原告人杖一百,余剩杖四十赎铜钱二贯四百文之类。若已论决,并以剩罪全科,不在收赎之类。
【译文】
如果诬告的是两件以上的事,所告的案情重的属实,案情轻的招供是虚假的,以及所告的几件事罪行相等,但是一件事情是真实的,都免罪。如果告发的两件以上的事情,轻的事情是真实的,重的事情是虚假的;或者告了一件事,把轻罪诬告为重罪,都反坐所告的罪名应处的刑罚中剩余的刑罚。如果已经审理执行了,剩余的刑罚全部抵罪;如果没有执行,被诬告的人被判处笞刑、杖刑的可以收赎,徒刑、流刑的只处杖一百的刑罚,其余的罪名应该承担的刑罚可以收赎。指诬告轻罪为重罪,达到可以处徒刑、流刑的罪名,徒刑每增加一等,折成杖刑二十。如果诬告的轻罪是从处徒刑的罪名增加到了处流刑的罪名,三等流放刑都可以折成四年徒刑,都以三等流放刑的三年为准剩下的一年为剩罪,折成杖四十。如果诬告的罪名是从流放到附近增加为流放到远方的,流放刑每增加一等,准许把徒刑半年作为诬告罪名剩余的刑罚,也都各折成杖刑二十。收赎的,指如果告发的是一人犯两种罪行的事情,一件事应该处笞五十是虚假的,一件事应该笞三十是真实的,就在笞五十的范围内所告发的真实犯罪实际笞三十外,剩下的诬告为虚,笞二十可以用铜钱一贯二百文赎刑。有人告发的是同一个人一件事,应该处刑杖一百的罪是虚假的,犯罪事实应该杖六十是真实的,就在杖一百的刑罚上判决所告的真实犯罪杖六十外,剩下的所告罪名杖四十是虚假的,可以用铜钱二贯四百文收赎。还有告发一人一件事,应该处刑杖一百,徒三年是虚假的,所犯罪的事实应该杖八十是真实的,就在杖一百,徒三年的刑罚上判决所告真实的杖八十外,剩下的所告罪行为虚假的杖二十,徒三年的罪,五等徒刑都折成杖一百,总计是杖一百二十,反坐最初诬告的人杖一百,剩下的杖二十用铜钱一贯二百文收赎。再比如告发一人一事,所告的罪名应该处刑杖一百,流放三千里,在案件审理中审问招供的罪行应该处刑杖一百,三等流放刑都是按照四年徒刑准折,总计杖二百四十,反坐原来的诬告人杖一百,剩余的杖四十用铜钱二贯四百文收赎之类。如果已经审理之后执行了,都按照剩余的罪名应该处的刑罚全科论罪,不在允许收赎的范围内。
至死罪,而所诬之人已决者,反坐以死;未决者,止杖一百,流三千里。若律该罪止者,诬告虽多,不反坐。谓如告人不枉法赃二百贯,一百二十贯是实,八十贯是虚,依律不枉法赃一百二十贯以上,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即免其罪。其告二人以上,但有一人不实者,罪虽轻,犹以诬告论。谓如有人告三人,二人徒罪是实,一人笞罪是虚,仍以一人笞罪,止加二等反坐原告之类。若各衙门官进呈实封诬告人,及风宪官挟私弹事有不实者⁹,罪亦如之。若反坐及加罪轻者,从上书诈不实论。若狱囚已招伏罪,本无冤枉,而囚之亲属妄诉者,减囚罪三等,罪止杖一百;若囚已决配,而自妄诉冤枉,摭拾原问官吏者¹⁰,加所诬罪三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
【译文】
诬告达到死罪的,而所诬告的人已经处决的,原来诬告的人按死罪论处;没有执行的,只处杖一百,流放三千里。如果按照法律规定中有最高处刑标准的,诬告的罪名虽然多,也不用反坐剩余的刑罚。指如果告发他人的罪名是不枉法赃赃值二百贯,其中一百二十贯是真实的赃值,八十贯是虚假的赃值,依照法律规定的不枉法赃在一百二十贯以上,最高处刑杖一百,流放三千里的规定,可以免除死罪。如果告的是两个人以上,只要有一个人的罪行是不真实的,所告罪行虽然很轻,也是依照诬告论罪。指假如有人告三个人,其中二人的徒罪是真实的,一个人的笞罪是虚假的,仍然以一人笞罪认定为诬告成立,只按照本条法律的规定加二等处刑反坐原告之类。如果各个衙门的官员向皇帝递交密封奏疏诬告人,以及监察官携带私人恩怨进行不真实的弹劾,同样论罪。如果反坐所论的罪以及虚假告发增加的罪是轻罪的,按照上书不实的罪名论罪。如果在监狱关押的囚犯已经招供认罪,本来没有冤枉的情形,而囚犯的亲属妄自起诉的,比照囚犯的罪名减三等论罪,最高处刑杖一百;如果囚犯已经执行了刑罚,而又妄自诉称冤枉,报复原来审理案件的官吏的,在所诬告的罪名的基础上加三等论罪,最高处刑杖一百,流放三千里。
【注释】
¹凡诬告人笞罪者,加所诬罪二等:诬告笞五等,根据诬告的罪名应处的笞刑数额加二等,如诬告人处笞刑二十的罪名,诬告者处笞四十。
²验日:核实实际经历过的日期。追征用过路费:追偿所使用的路费。
³备价取赎:准备足够的钱赎回典卖的土地房屋。
⁴反坐:指按照诬告他人的罪名对诬告者实施处罚。
⁵诈冒不实:欺诈假冒的虚假行为。
⁶轻事招虚:诬告的轻罪招供是虚假的。
⁷反坐所剩:诬告轻罪为重罪,重罪的刑罚比轻罪的刑罚多出来的部分为剩余,如犯罪应处笞刑二十,诬告罪名应处笞刑五十,除了实际应该承担的笞二十之外,剩余的笞三十即为所剩。
⁸折杖:徒刑和流刑折为杖刑。
⁹风宪官:即监察官,因为监察官负责监督官员的违法犯罪行为肃清风气,保障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因此把监察官称为风宪官。宪,法律。弹事:弹劾官员所犯事务。
¹⁰摭(zhí)拾原问官吏:挑剔、报复原来审理案件的官员。摭拾,挑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