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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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军、民词讼¹,皆须自下而上陈告²。若越本管官司,辄赴上司称诉者³,笞五十。若迎车驾及击登闻鼓申诉而不实者⁴,杖一百,事重者⁵,从重论⁶;得实者,免罪⁷。
【译文】
凡是军人、民人提起诉讼,都必须从下级往上级逐级提起诉讼。如果越过本人所在地的官府和主管机构,立即到上级机关和主管官员起诉的,处刑笞五十。如果拦住官员出行的车马以及击打登闻鼓申诉却不真实的,处刑杖一百,申诉的是重大案情或者重大事件的,从重论罪;如果所申诉的案情是真实的,免罪。
【注释】
¹军、民词讼:有军人身份的人、普通的民人提起的诉讼。军人,明代军人出自军户,与普通的民众所属的民户不同,军、民分立。词讼,向官府陈说提起自己的诉讼主张,俗称告状。
²陈告:即起诉,陈词告状。
³辄:立即,就。称诉:即起诉,声称冤情诉请通过诉讼保护自己权利。
⁴迎车驾:即邀车驾,官员或者皇帝出行时,拦住车马,陈述冤情提起诉讼的行为,通常不须确定被拦者的身份,造成越过本级主管官员而向上级提起诉讼的越诉后果。击登闻鼓:敲击登闻鼓,以便向上级直接提起诉讼。登闻鼓是立在官府大门外的大鼓,允许民众击鼓鸣冤提起诉讼,是一种《周礼》中已经存在的古老直诉制度。迎车驾和击登闻鼓是越诉或者直诉基本制度。
⁵事重者:起诉的内容是重大案件或者重大事件。
⁶从重论:本条规定的直诉罪名和所陈告的事情的罪名选择比较重的那个罪名论罪。
⁷得实者,免罪:审查后发现所起诉的案情是真实存在的,可以免除直诉的罪名。本条所针对的是诬告反坐的情形,诬告需要承担所告罪名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