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状不受理
凡告谋反、逆、叛¹,官司不即受理掩捕者²,杖一百,徒三年;以致聚众作乱³,攻陷城池及劫掠人民者,斩。若告恶逆不受理者,杖一百;告杀人及强盗不受理者,杖八十;斗殴、婚姻、田宅等事不受理者⁴,各减犯人罪二等,并罪止杖八十。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⁵。若词讼原告、被论在两处州县者,听原告就被论官司告理归结。推故不受理者,罪亦如之。若都督府、各部监察御史、按察司及分司巡历去处⁶,应有词讼,未经本管官司陈告,及本宗公事未绝者,并听置簿立限,发当该官司追问,取具归结缘由勾销⁷。若有迟错,不即举行改正者,与当该官吏同罪。其已经本管官司陈告,不为受理,及本宗公事已绝,理断不当,称诉冤枉者,各衙门即便勾问。若推故不受理,及转委有司,或仍发原问官司收问者,依告状不受理律论罪。若追问词讼,及大小公事,须要就本衙门归结,不得转委。违者,随所告事理轻重⁸,以坐其罪。谓如所告公事,合得杖罪,坐以杖罪;合得笞罪,坐以笞罪。死罪已决放者,同罪;未决放,减等。徒流罪,抵徒流。
【译文】
凡是告发谋反、谋大逆、谋叛犯罪,官府和主管官员不立即受理并抓捕的,处刑杖一百,徒三年;因为没有及时受理和抓捕而导致民众聚众作乱,攻陷城市以及抢劫掠走民众的,处斩刑。如果有人告发恶逆犯罪不受理的,处刑杖一百;告发杀人以及强盗犯罪官府不受理的,处刑杖八十;告发斗殴、婚姻、田宅等事项官府不受理的,各种情形依照犯罪所处的刑罚减二等处刑,最高处刑杖八十。上述各种如果有因为接受财物而不受理的,计算赃物的价值依照枉法赃与告状不受理的处刑标准中重的类别论罪。如果起诉中的原告和被告处于两个州县的,允许原告在被告所在地的官府受理案件并审理结案。如果被告所在地的官府找借口推脱不受理的,同样按照上述规定论罪。如果都督府、各部监察御史、地方按察司以及按察司分司巡察的地方,符合条件的起诉,没有经过到本管官府起诉的程序,以及监察人员本身处理的案件没有完成的,都允许在簿册中登记确定期限,发回应当受理案件的官府追查询问,获取受理案件和处理结果的文书并注销簿册的登记记录。如果发生了延迟或者错误,不立即进行处理改正的,与应当处理案件的官吏同罪。如果已经向案件主管机构官员起诉,没有被受理案件,以及监察官已经处理完公事,对于起诉没有进行合理的处理,导致起诉人称冤的,各衙门应当立即传唤当事人到场并审理。如果借口不受理,以及转给其他机构处理,或者仍然发回原审理机构接受审理的,依照告状不受理的法律规定论罪。如果传唤当事人到场受理诉讼,以及大小公事,必须在本衙门审理并结案,不得转给其他机构处理。违反规定的,依照当事人所告的事情的轻重,根据相应的定罪量刑标准论罪。指如果所告的是公事,应该处以杖刑的罪名,按照杖刑论罪;应当处以笞刑的罪名,按照笞刑论罪。所告的犯罪是应当处以死刑的罪名并且已经执行的,同样论罪;没有执行的,可以减等论罪。如果所告的罪名是应当处徒刑或者流放刑的,按照徒刑或者流放抵罪。
【注释】
¹谋反、逆、叛:谋反、谋大逆、谋叛。
²掩捕:乘其不备而逮捕。
³聚众作乱:民众未经允许聚集并出现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⁴婚姻、田宅:有关婚姻和土地房屋等民事案件。
⁵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根据所接受的赃物的价值按照枉法赃即受财枉法论罪,比较枉法赃应处的刑罚和不受理的犯罪应处的刑罚,哪个处罚重按照哪个罪名论罪。
⁶巡历:在地方巡回督查。
⁷取具归结:取得案件完成之后的结案文书。归结,审断结案。
⁸随所告事理轻重:依照所告的事情的轻重做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