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讼回避
288字 下载全书
凡官吏于诉讼人内,关有服亲¹,及婚姻之家²,若受业师,及旧有仇嫌之人³,并听移文回避⁴,违者,笞四十。若罪有增减者,以故出入人罪论。
【译文】
凡是官吏与诉讼当事人中的任何人,涉及有服亲属,以及有姻亲关系,包括曾经跟随学习的授业老师,以及之前曾经有仇怨或嫌隙的人,都允许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回避并移送文书给其他人或者机构审理,违反规定的,处刑笞四十。如果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导致案件审理中出现增加或者减少定罪量刑的,按照故意出入人罪论处。
【注释】
¹关:涉及,关涉。
²婚姻之家:有婚姻关系的人家,形成姻亲关系。
³仇嫌:有仇怨或者有嫌隙。嫌,因彼此不满而产生隔阂。
⁴移文回避:移送文书进行回避。回避,诉讼中有私人关系可能影响到案件公正审理的情况,审理官员应当避免出现在案件审理程序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