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禁囚不得告举他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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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被囚禁,不得告举他事。其为狱官、狱卒非理凌虐者¹,听告。若应囚禁被问,更首别事²,有干连之人³,亦合准首,依法推问科罪。其年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者,若妇人,除谋反、逆、叛、子孙不孝,或己身及同居之内为人盗、诈、侵夺财产,及杀伤之类,听告,余并不得告。官司受而为理者,笞五十。
【译文】
凡是处于囚禁状态中的囚犯,不得起诉告发被囚禁事由之外的事情。如果是自己受到了监狱官员和看守的禁卒的凌辱虐待,可以起诉。如果是在囚禁期间审理被囚禁的案件过程中,又自首了其他犯罪行为,有关案件的其他人,也允许作为自首对待,依照法律规定审理判决。八十岁以上、十岁以下的人,以及笃疾的人,包括妇女,除了谋反、谋大逆、谋叛、子孙不孝,或者自己以及共同居住的亲属被盗、被骗、被侵占夺取财产,以及被杀伤之类的罪名允许告状之外,其余的案件都不许告状。有关的主管机构和官员受理案件的,处刑笞五十。
【注释】
¹非理凌虐: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虐待伤害肢体或者精神的行为。狱官和狱卒在监狱中可以执行符合法律规定的刑讯,如夹棍、拶(zǎn)指之类,此处所说的非理凌虐针对合法合理的行为之外,出于私心对被囚禁人员的虐待凌辱造成身体或者精神伤害。
²更首别事:在被审理的案件之外,自首别的案件。
³干连之人:与案件有关系的其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