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第十 户律七 市廛计五条
【题解】
市廛(chán)规定市场管理。其中“私充牙行、埠头”一条,从当代法律体系来理解并不属于市场管理内容。从明代市场管理来看,牙行、埠头在当时并非完全自由职业,受到国家严格管理,行业组织与个人都需要登记,严密监管,与市廛类目中国家对物价、量器的管理思维一致,法律条文的分类符合当时的认知。
市场管理和征收交易税的问题在西周法律中就有规定,孟子在他的学说中讨论了国家市场管理中应当“廛而不征”的观点,认为国家应当对市场进行管理,但是不应当征税。秦代律令规定了比较详细的市场管理法,要求市场参与者公平交易,明码标价,不得欺诈。秦代统一度量衡,官方制作每种量器的标准件,为交易双方提供公平交易的条件。市场管理法要求双方平等交易且基于自愿,将强买强卖规定为犯罪行为,不仅要求赔偿、恢复原状,还规定刑罚处罚。秦以后的法律在市场管理方面基本上延续了秦代法律的规定。唐律中专门规定了“买卖不和较固”,“和”的术语在《大明律》中也延续下来,“把持行市”条文中规定“买卖诸物两不和同”处刑杖八十。“和”是古代的一个重要术语,《说文解字》解释“和,相应也”。共同行为的当事人之间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思,同时对对方的意思充分理解,在此基础上双方做出互相应和。传统文化中“和”的意思用在契约法律规范中,与当代民法中的基本原则“意思自治”“诚实信用”相对应,民事交易中首先保证双方是平等的,不允许强买强卖,也即不允许一方把自己的意志强加在对方身上,必须是相互尊重的条件下平等地建立交易行为。在民事地位平等的基础上双方各自充分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不存在欺骗、诱导、胁迫,完全是出于自己的内心愿望通过语言或者行为表达出来,对方能够充分理解表达者的意思,并做出符合自己意愿的表达或行为,双方都基于各自的意愿对对方的表达做出回应,相互之间达成意思一致,并对自己做出的许诺能够认识到后果并承担后果,在这一过程中实现基于意思自治符合诚实信用的民事交易目的。
传统中国虽然没有专门的民法,但是对民事行为的基本要素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当代基于西方法学理论对民法的理解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并非无法沟通,需要从规范出发理解内在的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