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造斛斗秤尺
凡私造斛斗、秤尺不平在市行使¹,及将官降斛斗、秤尺作弊增减者²,杖六十,工匠同罪。若官降不如法者,杖七十;提调官失于较勘者³,减一等,知情与同罪。其在市行使斛斗、秤尺,虽平而不经官司较勘印烙者⁴,笞四十。若仓库官吏私自增减官降斛斗、秤尺,收支官物而不平者⁵,杖一百,以所增减物计赃,重者,坐赃论,因而得物入己者,以监守自盗论。工匠杖八十⁶,监临官知而不举者,与犯人同罪,失觉察者减三等,罪止杖一百。
【译文】
凡是不按法律规定的标准度量私自制造斛斗、秤尺在市场上使用,以及在官方颁布的斛斗、秤尺上作弊擅自增加或减少度量标准的,杖六十,工匠同罪。如果官方颁发的称量工具不合规定的,杖七十;具体处理该事务的提调官没有进行检查校正的,减一等处刑,知情的与当事人同罪。在市场中使用的斛斗、秤尺,虽然符合计量标准但是不经过官府主管机构查验校正并打上标记的,笞四十。如果仓库工作的官吏私自增减国家颁发的斛斗、秤尺的标准,用来接收、支付官物导致不公平的,杖一百,以所增减的物品价值计算赃值选择重罪论罪,赃物价值重于所增减的物价的按照坐赃论罪,因此而把获得的物品归入自己的,以监守自盗论罪。参与制作增减标准的量具的工匠杖八十,管理监督的官员知情而不举报的,与犯人同罪,没有察觉到所发生的事情的减三等处刑,最高处刑杖一百。
【注释】
¹斛斗、秤尺不平:是指称量丈量的工具不合法导致结果不公平,不符合法律规定。斛斗,称量粮食的量器。斛,十斗为一斛。秤,称重量的量器。尺,丈量距离的工具。
²官降:官方颁布的量器。
³较勘:同“校勘”,比较核对。
⁴较勘印烙:查验校正量器之后打印记。
⁵收支官物而不平:指多收少支之类导致的不公平。
⁶工匠:参与制造违法量具的工匠,上述所有的导致量器不符合规定的行为,参与制作量器的工匠参与了违法行为,因此受到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