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持行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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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买卖诸物两不和同¹,而把持行市专取其利²,及贩鬻之徒通同牙行共为奸计³,卖物以贱为贵,买物以贵为贱者,杖八十。若见人有所买卖,在傍高下比价以相惑乱而取利者⁴,笞四十。若已得利物,计赃重者,准窃盗论,免刺。
【译文】
凡是买卖各种物品双方之间不是出于自愿达成共识,而是把持行市欺诈胁迫他人获利的,以及贩卖的人和牙行勾结共同作弊,出售物品时故意抬高价格,进货时故意压低价格的人,杖八十。如果发现有人买卖物品,在一旁指点价格高低比较以误导当事人而获利的,笞四十。如果已经获利,计赃重于本罪的,比照盗窃罪论罪,免予刺字。
【注释】
¹和同:买卖双方当事人出于各自内心的真实意愿,平和协商之后对买卖达成一致意见,完成买卖行为。和同是古代民事合同中专门表达意思自治的术语,强调买卖双方在订立合同、完成买卖行为时主观意愿的真实、自愿、平等、有效。意思自治是当代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民事行为当事人特别是合同的当事人出于自己的真实意愿,做出决定、建立民事法律关系、产生预期民事法律后果,当事人能够完全理解自己的行为后果并且理解对方行为的后果,不存在欺诈、胁迫、误解等意思表达不真实的可能性,简单说就是当事人能够自己做主,意思表达真实有效。
²把持行市:在市场中把买卖控制在自己手中,不允许别人自由买卖,或者强制他人买自己的东西以及强制他人把东西卖给自己,以及不允许别人在场进行买卖,还有欺骗、误导、强迫人们进行买卖的各种违法行为。把持,控制。行市,行业和市场交易。
³贩鬻(yù):贩卖。贩,从异地买卖物品。鬻,出售。
⁴高下比价:比较物品的价格高低之类,误导当事人高价买或低价卖,从而获利的人,当代所称的“托”或者“黄牛”,民法上的故意误导,达成显失公平的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