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第十八 刑律一 贼盗计二十八条
【题解】
刑律是关于财产和人身伤害犯罪及抓捕审理的犯罪篇章。《大明律》把唐律以来法典中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的中涉及人身和财产侵害以及诉讼方面的条文进行了归纳总结,重新分为贼盗、人命、斗殴、骂詈、诉讼、受赃、诈伪、犯奸、杂犯、捕亡、断狱共十一门。其中的杂犯和诉讼、捕亡、断狱是对有关行为中的犯罪的规定,是刑法的性质。十恶中的犯罪行为大多在刑律中做出具体罪名的规定,在名例和各门之间形成呼应和关联,提升了律典的技术,使之更加简洁、凝练,但不失于疏漏。
贼盗门包括人身伤害和盗取财物类的犯罪。《尚书》中已经出现了杀人越货的罪名。战国李悝在阐述《法经》的主导思想时提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把盗贼视为最重要的犯罪,并且在法典中把“盗法”“贼法”设为法典的第一篇和第二篇,以体现其重要性。后来在各朝代法典发展演变过程中,盗贼篇的地位逐渐降低,到《唐律疏议》十二篇中,“贼盗”为第七篇。贼盗篇的地位下降并不是贼盗犯罪不重要,而是随着的法典技术发展,人们对法律原则、法律规则、罪名和刑罚之间关系的认识逐渐深入而对法典体例中各篇顺序做出的调整。《大明律》采用的六部体例把唐、宋律典贼盗篇中的内容拆分出来,将谋反、谋叛、盗窃、抢劫归入贼盗门。其中,谋反、大逆、谋叛、盗大祀神物各条文,分别细化了十恶中的谋反、谋大逆、谋叛和大不敬罪名,使之从名例篇中的概括性罪名成为可操作的具体罪名,这些罪名是整部律典中最严重的。
北齐以前各朝代盗律和贼律独立为篇,《北齐律》把二者合为贼盗一篇。贼盗律中规定的罪名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律对人身安全的严格保护,特别是设定了无限防卫规则,允许受害人在人身受到伤害时可以杀死对方而无罪。重视人身权保护在西周时期就已经有明确的规则,西周法律中规定“凡盗贼军,乡邑及家人,杀之无罪”,贼盗犯罪团伙持军械盗抢财产伤害人身,被害人所在地的人们杀死罪犯不论罪。这条规定已经赋予了盗贼犯罪的受害人无限防卫权,允许杀死罪犯保护自己的人身和财产。西周以后到唐代的法律文献缺失,无法考证各时代法律具体如何规定这条规则,《唐律疏议》“夜无故入人家”条规定“夜无故入人家,主人登时杀者,勿论”,与西周允许受害人杀死贼盗的法律规定相似,明确赋予受害人无限防卫权。此后,宋、元、明、清律都继承了这一规则,人身权和财产权保护成为我国古代法律的传统。
《大明律》有关盗的犯罪也体现了这一传统,盗区分强盗、窃盗,对强盗特别是团伙作案的强盗设定了极其严格的惩罚规定,由此保护人们的人身和财产。“略人略卖人”条的规定同样体现了中国传统上对自由民人格尊严、人身自由的保护。当代法学界推崇希腊、罗马法中保护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法律传统,对我国古代法律中保护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法律传统重视不足,本书通过译注《大明律》,期待能够引起当代学者对中国古代优秀法律文化的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