窃盗
凡窃盗已行而不得财¹,笞五十,免刺。但得财者,以一主为重²,并赃论罪。为从者,各减一等。以一主为重,谓如盗得二家财物,从一家赃多者科罪。并赃论,谓如十人共盗得一家财物,计赃四十贯,虽各分得四贯,通算作一处,其十人各得四十贯之罪。造意者为首³,该杖一百;余人为从,各减一等,止杖九十之类。余条准此⁴。初犯并于右小臂膊上刺“窃盗”二字,再犯刺左小臂膊,三犯者,绞。以曾经刺字为坐。掏摸者⁵,罪同。若军人为盗,虽免刺字,三犯一体处绞。
一贯以下,杖六十。
一贯之上至一十贯,杖七十。
二十贯,杖八十。
三十贯,杖九十。
四十贯,杖一百。
五十贯,杖六十,徒一年。
六十贯,杖七十,徒一年半。
七十贯,杖八十,徒二年。
八十贯,杖九十,徒二年半。
九十贯,杖一百,徒三年。
一百贯,杖一百,流二千里。
一百一十贯,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
一百二十贯,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
【译文】
凡是盗窃行为已经进行但是没有得到财物的,笞五十,免于刺字。盗窃只要是得到了财物的,以其中丢失财物多的一家失主为重,计算所有的赃物价值论罪。从犯,比照上述各种情形减一等论罪。以一主为重,是指如果盗窃了两家的财物,按照赃物多的那一家断罪。并赃论,是指如果十人一起盗窃了一家的财物,合计盗得四十贯,虽然各自分得四贯,但是都计算在一起,十人都按照四十贯的赃物价值计算罪责。首谋组织犯罪的人是首犯,应该杖一百;其余的人为从犯,各减一等,只处刑杖九十之类。其余共同犯罪并赃论罪的条文都按照这个方式计算赃值。初犯的时候在右小胳膊刺“窃盗”二字,再犯刺左小胳膊,第三次犯窃盗罪的,处绞刑。以曾经被刺字作为论罪的标准。以掏摸的方式乘乱盗窃或者偷盗他人随身财物的,同样论罪。如果军人犯盗窃罪,初犯、再犯免刺字,三犯与普通人犯盗窃罪同样处绞刑。
赃物价值的数额和刑罚的计算标准是:
一贯以下,杖六十。
一贯之上至十贯,杖七十。
二十贯,杖八十。
三十贯,杖九十。
四十贯,杖一百。
五十贯,杖六十,徒一年。
六十贯,杖七十,徒一年半。
七十贯,杖八十,徒二年。
八十贯,杖九十,徒二年半。
九十贯,杖一百,徒三年。
一百贯,杖一百,流放二千里。
一百一十贯,杖一百,流放二千五百里。
一百二十贯,最高处杖一百,流放三千里。
【注释】
¹窃盗:不被察觉的情况下获取他人财物。
²一主:同一个失主。
³造意者:谋划组织犯罪的人。
⁴余条准此:其余的条文中出现这种情形的,依照这个标准解释。
⁵掏摸:乘机获取财物的为掏,用手获取财物的为摸,如进入事发现场,趁混乱获取财物,从他人口袋中偷摸财物之类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