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人略卖人
凡设方略而诱取良人及略卖良人为奴婢者¹,皆杖一百,流三千里;为妻、妾、子、孙者,杖一百,徒三年;因而伤人者,绞;杀人者,斩。被略之人不坐,给亲完聚。若假以乞养过房为名²,买良家子女转卖者,罪亦如之。若和同相诱及相卖良人为奴婢者³,杖一百,徒三年,为妻、妾、子、孙者,杖九十,徒二年半;被诱之人,减一等;未卖者,各减一等。十岁以下,虽和,亦同略诱法。若略卖、和诱他人奴婢者,各减略卖、和诱良人罪一等。若略卖子孙为奴婢者,杖八十;弟妹及侄、侄孙、外孙,若己之妾、子孙之妇者,杖八十,徒二年;子孙之妾,减二等;同堂弟妹、堂侄及侄孙者⁴,杖九十,徒二年半;和卖者,减一等;未卖者,又减一等。被卖卑幼不坐,给亲完聚。其卖妻为婢,及卖大功以下亲为奴婢者,各从凡人和、略法。若窝主及买者知情⁵,并与犯人同罪,牙、保各减一等⁶,并追价入官;不知者,俱不坐,追价还主⁷。
【译文】
凡是使用手段诱骗良人以及用强迫手段卖良人为奴婢的,都处刑杖一百,流放三千里;将被略之人作为妻、妾、儿子、孙子的,处刑杖一百,徒三年;因此而致人受伤的,处绞刑;杀人的,处斩刑。被略的人不论罪,送还给家人团聚。如果假借收养过继给其他亲属的名义,买良家子女转卖的,同样论罪。如果存在经过同意的情形,与诱拐以及略卖良人为奴婢的行为同样论罪,处刑杖一百,徒三年,为妻、妾、子、孙的,处刑杖九十,徒二年半;被诱拐的人,减一等论罪;没有出卖的情节,各种情况都减一等论罪。被害人在十岁以下,虽然是有同意的情节,也同样适用略卖和诱拐的法律规定。如果略卖、和诱别人的奴婢,各种情形比照略卖、和诱良人减一等论罪。如果略卖自己的子孙为奴婢的,处刑杖八十;略卖自己的弟妹、侄子、侄孙、外孙,和自己的妾、子孙的妻子的,处刑杖八十,徒二年;略卖子孙的妾,减二等论罪;略卖自己的堂弟妹、堂侄及侄孙的,视同为堂弟妹、堂侄、侄孙的同等范围内的亲属,处刑杖九十,徒二年半;经过同意卖的,减一等论罪;没有出卖的,再减一等论罪。被卖掉的卑幼不论罪,还给亲属团聚。把妻子卖为奴婢的,以及卖大功以下的亲属为奴婢的,两种情况各自按照没有亲属关系的普通人的和诱和略卖规定论罪。如果窝藏的人和买的人知情,与犯人同等论罪,牙人和保人各自减一等论罪,各自所得的价款都追回没收入官;前述参与人如果不知情,都不论罪,但是所得价钱追回给原主。
【注释】
¹设方:有预谋地使用手段方法达到目的。略:违反当事人意志强制限制人身自由。诱:引诱欺骗达到犯罪目的。略卖:强制限制人身自由并出卖人口。良人:普通的平民。奴:处于贱民等级并登记为贱籍的奴婢。
²乞养:收养。过房:把子孙过继给亲属为后嗣的行为。
³和同:双方知情且同意的情形,与“略”的强制形成对应概念。
⁴同堂弟妹、堂侄及侄孙:大功亲的弟妹、堂侄、侄孙,以及视同为堂弟妹、堂侄及堂孙的亲属范围内的同等亲属。
⁵窝主:在犯罪过程中参与窝藏的人。
⁶牙、保:牙人和保人,是人口买卖过程中作为中间人的接引人员。牙、保是人口买卖中必需的环节,对牙、保的刑罚有助于限制非法买卖人口的实现。
⁷还主:人口买卖的价款还给原主,原主是被买卖的人口所属的家庭的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