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人盗仓库钱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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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常人盗仓库钱粮等物¹,不得财,杖六十,免刺。但得财者,不分首从并赃论罪。并赃,谓如十人节次共盗官钱八十贯,虽各分八贯入己,通算作一处,其十人各得八十贯,罪皆绞;若十人共盗一十贯,皆杖九十之类。并于右小臂膊上刺盗官“粮、钱、物”三字。
一贯以下,杖七十。
一贯之上至五贯,杖八十。
一十贯,杖九十。
一十五贯,杖一百。
二十贯,杖六十,徒一年。
二十五贯,杖七十,徒一年半。
三十贯,杖八十,徒二年。
三十五贯,杖九十,徒二年半。
四十贯,杖一百,徒三年。
四十五贯,杖一百,流二千里。
五十贯,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
五十五贯,杖一百,流三千里。
八十贯,绞。
【译文】
凡是普通人盗窃仓库钱粮等财物,没有得到财物,处刑杖六十,免予刺字。只要得到财物,不分首犯、从犯,合并所有的赃物计算价值定罪量刑。并赃,指如果十个人数次共同盗窃总共得到官钱八十贯,虽然各自分得八贯,把这些赃款一起计算,每个人都算作得到了八十贯,都处以绞刑;如果十个人共同盗窃十贯,都处刑杖九十之类。并且在右小臂上刺字盗官“粮、钱、物”三字。
赃物价值的数额和刑罚的计算标准是:
一贯以下,处刑杖七十。
一贯以上到五贯,处刑杖八十。
十贯,处刑杖九十。
十五贯,处刑杖一百。
二十贯,处刑杖六十,徒一年。
二十五贯,处刑杖七十,徒一年半。
三十贯,处刑杖八十,徒二年。
三十五贯,处刑杖九十,徒二年半。
四十贯,处刑杖一百,徒三年。
四十五贯,处刑杖一百,流放二千里。
五十贯,处刑杖一百,流放二千五百里。
五十五贯,处刑杖一百,流放三千里。
八十贯,处绞刑。
【注释】
¹常人:没有官职的平民,或者有官职但是没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官员,不是自己负责的范围内发生的盗窃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