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无故入人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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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夜无故入人家内者¹,杖八十。主家登时杀死者²,勿论。其已就拘执³,而擅杀、伤者⁴,减斗殴伤罪二等⁵。至死者,杖一百,徒三年。
【译文】
凡是夜晚没有合理合法的理由而进入别人家里的,杖八十。主人家当时杀死侵入者的,不论罪。如果侵入者已经被控制住,而主人擅自杀死、伤害入侵者的,比照斗殴致伤罪减二等论罪。如果出现死亡后果的,处刑杖一百,徒三年。
【注释】
¹夜:本条强调夜晚的时间条件,夜晚住宅内的人和财产需要更多的保护,本条赋予主人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充分正当防卫权利。无故:没有合理或者合法的理由。入人家内:已经进入人家里面,对主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带来了实际侵害。
²登时:当时立即。
³已就拘执:已经接受了被拘拿,被控制住身体,限制了行动能力,可以达到消除进一步产生危害的可能性。就,事实上已经产生的客观事实。
⁴擅杀、伤:没有合法的理由自行做出杀或者伤人的行为。
⁵减斗殴伤罪二等:使用关于斗殴伤罪的专条作为参照适用的法律条款,减轻二等处罚。具体处罚方式是:如以他物殴人成伤者,笞四十;已执而他物伤之者,笞二十;如殴至笃疾者,杖一百,流放三千里;已执而殴至笃疾者,杖九十,徒二年半之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