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取窃取皆为盗
凡盗,公取、窃取皆为盗¹。公取,谓行盗之人公然而取其财;窃取,谓潜形隐面,私窃取其财,皆名为盗。器物、钱帛之类²,须移徙已离盗所,珠玉、宝货之类,据入手隐藏³,纵未将行,亦是。其木石重器,非人力所胜⁴,虽移本处,未驮载间,犹未成盗。马、牛、驼、骡之类须出阑圈⁵;鹰、犬之类,须专制在己⁶,乃成为盗。若盗马一匹,别有马随⁷,不合并计为罪。若盗其母而子随者,皆并计为罪⁸。
【译文】
凡是关于盗的条文所称的盗,公然取得、偷偷取得都是盗。公取,指实施盗的人公然取得财物;窃取,指藏起自己的行迹隐瞒面容,未经同意私自获取他人的财物,都可以称为盗。物品、货币织品之类,必须是已经带离了盗取物品原来的场所,珠宝、珍贵的财物之类,已经到手隐藏起来,即使还没有离开盗取物品的场所,也是可以认定为盗的。如果是用木头、石头制作的体量大的沉重器物,不是人工能够控制的,虽然已经移开了本来的位置,还没有放在运输工具上带走,还不能认定为盗。被盗的马、牛、骆驼、骡子之类必须已经带出了圈养的围栏或者圈;鹰、犬之类,必须能够完全控制在自己的手中,才能够认定为盗。如果盗窃了一匹马,有别的马跟随过来,不把跟随的马合并计算在赃物价值中论罪。如果盗的是母马而它的小马驹跟着走的,母马和小马驹都合并计算在赃物价值中论罪。
【注释】
¹公取:公开取得他人财物,不怕被主人发现,是抢劫或者抢夺的强盗行为。窃取:隐匿行踪和面貌不被失主发现的情况下取得他人财物,是窃盗行为。本条所说的盗,包含强盗和窃盗两种情况。
²钱帛:货币和纺织品。明代的布帛是可以作为货币使用的,可以与钱币一样交易,钱帛具有同样的意义。器物与钱帛并列,因为布帛与一般的器物不同。
³据入手隐藏:把小型的财物控制在自己能控制的范围内藏起来,无法被发现,导致财物脱离了失主,造成事实上的被盗,因此,本条规定即使实施犯罪的人还没有把财物带离盗窃的场所,但已经使得失主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完成了盗的事实,可以被认定为盗。
⁴非人力所胜:不是仅靠身体的力量可以控制的。
⁵阑圈:养家畜的圈。
⁶须专制在己:必须是已经完全把鹰犬控制在自己的手中。专制,完整地控制。
⁷别有马随:有别的马跟随着被带离场所。
⁸若盗其母而子随者,皆并计为罪:都计算在赃物价值内。皆,被盗的母马和马驹。并,母马和马驹的价值都计算在内。本条规定考虑到母马和它的马驹之间关系密切,盗了母马后,按照常理小马驹一般会跟随而来,小马驹也在盗的考虑范围内,是可以被认识到的结果,属于实施盗窃的行动结果。不同于上一条,盗马后,别的马跟随而来,是意外不可预知的情形,不在盗的行动范围之内。条文中的小注对阑圈、专制两个术语做精细的解释,小注与原文之间互补,使法律概念精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