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谋为盗
凡共谋为强盗,临时不行¹,而行者却为窃盗²,共谋者、分赃造意者为窃盗首³,余人并为窃盗从⁴。若不分赃造意者为窃盗从⁵,余人并笞五十⁶,以临时主意上盗者为窃盗首。其共谋为窃盗,临时不行,而行者为强盗,其不行之人,造意者分赃,知情、不知情并为窃盗首;造意者不分赃,及余人分赃,俱为窃盗从;以临时主意及共为强盗者,不分首从论⁷。
【译文】
凡是共同谋划组织强盗,在到了现场实施犯罪的时候没有实施强盗,实施的犯罪却是窃盗,共同谋划的人、参与分赃的首谋之人是盗窃犯罪的首犯,其余的犯罪参与人是盗窃犯罪的从犯。如果策划共同盗窃犯罪的首谋之人不参与分赃属于从犯,其余参与犯罪的人都笞五十,以犯罪实施时临时出主意谋划主要实施犯罪的人为盗窃罪的首犯。共同犯罪谋划的时候为窃盗,实施犯罪的时候没有实施窃盗,而是施行了强盗,对于没有到现场实施犯罪的人,首谋之人参与了分赃,无论知情、不知情都是窃盗罪的首犯;如果没有到现场实施犯罪行为的首谋之人没有参与分赃,以及实施犯罪的其他人参与了分赃的,都是盗窃犯罪的从犯;以现场实施犯罪的人中临时出主意以及共同参与了强盗的人,不分首犯、从犯同样论罪。
【注释】
¹临时不行:到实施犯罪的现场准备实施犯罪的时候,没有实施预谋的犯罪。
²行者却为窃盗:具体实施的犯罪行为却是盗窃罪。当初谋划的共同犯罪是强盗罪,到了犯罪现场的时候实施的是盗窃罪,此条专门指出预谋犯罪和具体实施的犯罪之间的变化。
³分赃造意者:共同犯罪中首先提出并谋划犯罪的人为造意者,参与了分配赃物的首谋犯罪的人。
⁴余人:在有预谋的共同抢劫或盗窃的犯罪中,除了共同谋划的人和参与了分赃的首谋之外的其他犯罪参与人。该条款是与前面首犯对应的从犯的认定范围。
⁵不分赃造意者:首谋提出共同犯罪的造意者最后没有参与分赃,这是该类人认定为从犯的标准。
⁶余人:前文所说的认定为从犯的余人,即除了共谋者、分赃造意者之外的人。并:包含之前所述的从犯余人和被认定为从犯的不分赃造意者,都适用笞五十的刑罚。
⁷不分首从论:论罪的时候,对于临时起意和参与强盗的人在论罪的时候不区分首犯和从犯,都按照强盗罪处以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