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除刺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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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盗贼曾经刺字者¹,俱发原籍²,收充警迹³。该徒者,役满充警⁴。该流者,于流所充警。若有起除原刺字样者⁵,杖六十,补刺。
【译文】
凡是做过盗贼曾经被刺字的,都发配回原来的户籍地,充当警迹人。应该执行徒刑的,徒刑劳役期满充当警迹人。应该执行流放刑的人,在流放的地方充当警迹人。如果有私自除去因为强盗、窃盗犯罪而在身体上被刺字的人,处刑杖六十,重新刺字。
【注释】
¹凡盗贼曾经刺字者:窃盗、强盗处刑时刺字是一般规定,不刺字属于特例需要有免于刺字的规定。曾经刺字,是指曾经犯过盗罪被刺字。
²发原籍:离开户籍登记所在地之后因为犯罪被发配回到户籍所在地。
³充警迹:充当警迹人。警迹人,巡察可疑踪迹的人员,维护地方治安的人。
⁴充警:充当警迹人。
⁵起除:消除,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