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贼窝主
凡强盗窝主¹,造意²,身虽不行³,但分赃者⁴,斩。若不行,又不分赃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共谋者,行而不分赃及分赃而不行,皆斩。若不行又不分赃者,杖一百。窃盗窝主,造意,身虽不行,但分赃者,为首论。若不行,又不分赃者,为从论。以临时主意上盗者为首⁵。其为从者,行而不分赃及分赃而不行,仍为从论。若不行,又不分赃,笞四十。若本不同谋,相遇共盗⁶,以临时主意上盗者为首,余为从论。其知人略卖、和诱人及强、窃盗后而分赃者⁷,计所分赃,准窃盗为从论,免刺。若知强、窃盗赃而故买者,计所买物坐赃论,知而寄藏者⁸,减一等。各罪止杖一百,其不知情误买及受寄者,俱不坐。
【译文】
凡是在强盗行为中参与窝藏的人,主谋组织,虽然没有亲自参与强盗的行动,只要是参与分赃的,处斩刑。如果没有亲自参与行动,又没有分赃的,处刑杖一百,流放三千里;共同参与谋划组织的,亲自参与却没有分赃以及分赃但是没有参与行动的,都处斩。如果没有参与犯罪也没有分赃的,处刑杖一百。盗窃犯罪的窝藏犯,主谋组织,虽然没有亲自参与盗窃行为,只要是分赃的,就认定为首犯。如果没有参与盗窃,又没有分赃的,按照从犯论罪。以盗窃犯罪进行中临时出主意组织犯罪行为的主要人员为首犯。盗窃犯罪中的从犯,参与了盗窃却没有分赃以及分赃了却没有亲自参与盗窃行为的,仍然按照从犯论罪。如果没有亲自参与盗窃行为,也不参与分赃,笞四十。如果进行盗窃的人彼此之间本来不认识没有共同犯罪的谋划,在行动中相遇一起盗窃,以临时出主意组织窃盗的主要参与者为首犯,其余人员认定为从犯。知道有人略卖、和诱买卖人口以及强盗、窃盗之后而参与分赃的,计算所分得的赃物价值,准照盗窃的从犯论罪,免于刺字。如果知道是强盗、窃盗的赃物而故意买的,计算买赃物的价值依照坐赃论罪,知道受托寄存的物品为赃物而为之寄存和收藏的,减一等论罪。各种情形最高处刑杖一百,不知情而买了赃物以及受托寄存的,不论罪。
【注释】
¹强盗窝主:窝藏包庇抢劫罪犯的人。
²造意:出谋划策组织犯罪活动。
³身虽不行:没有亲身参与到具体的犯罪行为中,指的是没有参与强盗的现场行为中,并不是没有参与从谋划到销赃的整个犯罪行为。
⁴但:只要有该行为。分赃:犯罪之后把非法所得财物在犯罪人之间分配。
⁵临时主意:没有事先谋划,在犯罪行为进行中临时出主意谋划对策组织犯罪行为的人。上盗:主要的盗窃犯罪行动人。
⁶相遇共盗:在犯罪活动进行中临时遇见,之后共同进行了盗窃犯罪的行为。
⁷知人略卖、和诱人及强、窃盗后而分赃:明知是略卖人、和诱买卖人口、抢劫、盗窃犯罪之后所得的赃款、赃物而参与分赃的。
⁸寄藏:寄存和保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