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大祀神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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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盗大祀神祇御用祭器、帷帐等物¹,及盗飨荐、玉帛、牲牢、馔具之属者²,皆斩。谓在殿内,及已至祭所而盗者。其未进神御³,及营造未成,若已奉祭讫之物⁴,及其余官物,皆杖一百,徒三年;若计赃重于本罪者,各加盗罪一等⁵,谓监守、常人盗者⁶,各加监守、常人盗罪一等。并刺字。
【译文】
凡是盗窃大祭祀奉给神祇御用的祭器、帷帐等物品,以及盗窃祭品、玉帛、牲牢、食器之类的东西,都处斩刑。指在大祭祀的殿内,及已经到了祭祀场所而盗窃的。还没有在祭祀中奉给神祇使用,以及还没有制作完成,包括已经奉给神祇祭祀完成之后的物品,以及其他的官物,都杖一百,徒三年;如果所盗窃的物品计算价值按照坐赃论罪处刑重于本条规定的,各加罪一等处刑,指监守自盗、常人盗的,各自加监守自盗、常人盗罪一等处刑,并刺字。
【注释】
¹御用祭器:大祭祀的对象是神祇,天为神,地为祇。神祇所用的祭器,如牺牲、盉簠(héfǔ)、台案之类。此处的御用并非皇帝专供的御用,是神祇御用。
²飨(xiǎng)荐:祭祀时奉献给神祇的食物、酒。牲牢:祭祀用的牺牲,牛、羊之类,经过专门饲养、宰杀、奉献。馔(zhuàn)具:装食物的器具。
³未进神御:还没有敬献给神祇享用。
⁴已奉祭讫:已经奉献给神器完成祭祀之后,物品的祭神作用已经完成,不再是神圣的物品,已经等同于一般的官物,所以处刑不同。
⁵各加盗罪一等:盗窃上述未进神御之类的物品仍然以本罪名论罪,不计算赃值,只要是本条所属物品,即杖一百,徒三年,但是如果物品赃值超过监守自盗、常人盗的处刑标准,处刑时加一等。
⁶监守、常人盗:监守自盗和常人盗是两个罪名。未进神御之类的物品只是按照盗官物罪论罪,看守的人自己盗窃的用监守自盗,不是看守的人盗窃用常人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