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吓取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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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恐吓取人财物者¹,计赃,准窃盗论,加一等,免刺。若期亲以下自相恐吓者,卑幼犯尊长,以凡人论;尊长犯卑幼,亦依亲属相盗律,递减科罪²。
【译文】
凡是使用令人畏惧的方式获取他人财物的,计算赃物价值,准照盗窃论罪,加一等处刑,免于刺字。如果期亲以下的亲属相互恐吓取财的,卑幼侵犯尊长,依照没有亲属关系的普通人论罪;尊长侵犯卑幼,也依照亲属互相盗窃财物的律文规定,按照亲等关系递减的等级论罪。
【注释】
¹恐吓取人财物:以声势令人产生畏惧从而获取他人财物。
²递减科罪:按照前一条亲属相盗律文规定的,期亲到无服亲从减五等到减一等的标准逐渐递减量刑等级的方式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