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昼抢夺
384字 下载全书
凡白昼抢夺人财物者,杖一百,徒三年。计赃重者,加窃盗罪二等。伤人者,斩。为从,各减一等,并于右小臂膊上,刺“抢夺”二字。若因失火及行船遭风着浅¹,而乘时抢夺人财物及拆毁船只者,罪亦如之。其本与人斗殴,或勾捕罪人,因而窃取财物者,计赃准窃盗论;因而夺去者,加二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并免刺。若有杀、伤者,各从故斗论。
【译文】
凡是白天抢夺他人财物的,处刑杖一百,徒三年。如果计赃量刑应该加重的,适用盗窃的规定量刑,应该加二等处刑杖一百,流放二千五百里。造成伤人的,处斩刑。从犯,各种情况各减一等处刑,并在右小胳膊上,刺“抢夺”二字。如果因为失火或者航行中船遭遇风暴搁浅,因而乘机抢夺他人的财物以及拆毁船只的,同样论罪。如果本来是正在与人斗殴,或者遇到拘拿犯罪人的情形,乘机窃取财物的,合计所得的赃物依照盗窃论罪;如果是乘机抢夺他人财物的,加二等论罪,最高处刑杖一百,流放三千里。一并免于刺字。如果有杀人或伤人的情形,按照故意斗殴的条文规定论罪。
【注释】
¹行船遭风着浅:水域上航行的船只遇到风暴搁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