谋反大逆
凡谋反¹,谓谋危社稷。及大逆²,谓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阙。但共谋者³,不分首从,皆凌迟处死⁴。祖父、父、子、孙、兄弟及同居之人,不分异姓⁵,及伯叔父、兄弟之子不限籍之同异,年十六以上,不论笃疾、废疾,皆斩。其十五以下,及母、女、妻妾、姊妹,若子之妻妾,给付功臣之家为奴,财产入官。若女许嫁已定⁶,归其夫。子孙过房与人及聘妻未成者⁷,俱不追坐。下条准此。知情故纵隐藏者,斩。有能捕获者,民授以民官,军授以军职,仍将犯人财产全给充赏。知而首告,官为捕获者,止给财产;不首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译文】
凡是谋反,指图谋危害国家和皇帝。以及谋大逆,指图谋破坏皇家宗庙陵墓宫殿。只要是共同谋划的,不分首犯从犯,都处凌迟死刑。祖父、父亲、儿子、孙子、兄弟以及同居的人,不分同姓异姓,以及伯叔父、兄弟的儿子不限户籍在不在一起,年龄在十六岁以上,不论笃疾、废疾,都处斩刑。十五岁以下的男子,以及母亲、女儿、妻妾、姊妹,包括儿子的妻妾,交与功臣家为奴婢,财产全部没收归官府。如果女儿已经与他人缔结婚约,允许入夫家。子孙已经过继给别人以及下了聘礼的未婚妻,都不追究论罪。下条规定也适用本条原则。知情故纵隐瞒包庇的,处斩刑。有能够抓捕到的,平民授给官职,军人授给军职,仍然把犯人的财产全部给付作为奖赏。知情而告发的,官方抓捕到的,只奖给财产;不告发的,杖一百,流放三千里。
【注释】
¹谋反:谋划危害国家安全,皇帝个人安全的行为。社稷是国家的代称,皇帝是国家的代表。本条所涉及的术语在名例律“十恶”和相关条文中都有注解。
²大逆:谋大逆,谋划危害皇家的宗庙、陵墓、宫廷的行为,对皇家威严和皇帝人身安危有损害的可能性,即构成本罪。
³但共谋:只要有共同谋划,有想法不一定有行动,就构成本罪。
⁴凌迟:割碎肢体的残酷死刑执行方式。
⁵不分异姓:不区分是同姓还是异姓,只要是居住在一起的人即处刑,是针对共财同居之人的规定,如本宗无服亲属及外祖、外孙之类。如果不是同居之人,则不可适用。
⁶女许嫁:女儿已经与他人缔结婚约,写立婚书,但是没有举行婚礼。
⁷过房与人:过继给同辈的宗亲为子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