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守自盗仓库钱粮
凡监临主守自盗仓库钱粮等物,不分首从,并赃论罪¹。并赃,谓如十人节次共盗官钱四十贯,虽各分四贯入己,通算作一处,其十人各得四十贯,罪皆斩;若十人共盗五贯,皆杖一百之类。并于右小臂膊上刺盗官“粮、钱、物”三字²。每字各方一寸五分,每画各阔一分五厘,上不过肘,下不过腕。余条准此。
一贯以下,杖八十。
一贯之上至二贯五百文,杖九十。
五贯,杖一百。
七贯五百文,杖六十,徒一年。
一十贯,杖七十,徒一年半。
一十二贯五百文,杖八十,徒二年。
一十五贯,杖九十,徒二年半。
一十七贯五百文,杖一百,徒三年。
二十贯,杖一百,流二千里。
二十二贯五百文,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
二十五贯,杖一百,流三千里。
四十贯,斩。
【译文】
凡是监临主守自己盗窃所看守的仓库中的钱粮,犯罪人不分首犯、从犯,合并各自盗窃的赃物价值论罪。并赃,是指如果有十人分多次共盗窃官钱四十贯,虽然每个人分了四贯,但是也都按照全部赃款计算,算作每个人都得赃款四十贯,论罪都处斩刑;如果十个人共同盗窃五贯,都处杖一百的刑罚之类。并在右小胳膊上刺盗官“粮、钱、物”三字。每个字各占一寸五分的面积,每个笔画各宽一分五厘,高不超过手肘,低不超过手腕。其余需要刺字的条文都按照这个条文规定执行。
赃物价值的数额和刑罚的计算标准是:
一贯以下,处刑杖八十。
一贯以上到二贯五百文,处刑杖九十。
五贯,处刑杖一百。
七贯五百文,处刑杖六十,徒一年。
十贯,处刑杖七十,徒一年半。
十二贯五百文,处刑杖八十,徒二年。
十五贯,处刑杖九十,徒二年半。
十七贯五百文,处刑杖一百,徒三年。
二十贯,处刑杖一百,流放二千里。
二十二贯五百文,处刑杖一百,流放二千五百里。
二十五贯,处刑杖一百,流放三千里。
四十贯,处斩刑。
【注释】
¹并赃:共同犯罪的所有参与人都按照总计赃物的数量定罪量刑,而不是按照各自所得定罪量刑。
²盗官“粮、钱、物”三字:在罪犯的胳膊上刺的三个字,根据所盗物品的不同分别是“盗官粮”“盗官钱”“盗官物”三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