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属相盗
凡各居亲属相盗财物者¹,期亲减凡人五等,大功减四等,小功减三等,缌麻减二等,无服之亲减一等,并免刺。若行强盗者,尊长犯卑幼²,亦各依上减罪;卑幼犯尊长,以凡人论。若有杀伤者,各依杀伤尊长、卑幼本律,从重论。若同居卑幼³,将引他人盗己家财物者⁴,卑幼依私擅用财物论⁵,加二等,罪止杖一百;他人,减凡盗罪一等,免刺。若有杀伤者,自依杀伤尊长、卑幼本律科罪;他人纵不知情,亦依强盗论。若他人杀伤人者,卑幼纵不知情,亦依杀伤尊长、卑幼本律,从重论。其同居奴婢、雇工人盗家长财物⁶,及自相盗者,减凡盗罪一等,免刺。
【译文】
凡是分别有各自的户口各自财产独立的亲属之间互相盗窃财物的,期亲范围内的亲属比照没有亲属关系的普通人减五等论罪,大功范围内的亲属比照普通人减四等论罪,小功范围内的亲属比照普通人减三等论罪,缌麻范围内的亲属比照普通人减二等论罪,没有服制的亲属比照普通人减一等论罪,都免于刺字。如果是使用暴力强盗,尊长侵犯了卑幼,也是依照上述规定减等论罪;如果是卑幼侵犯了尊长,比照普通人论罪。如果有杀人、伤人的情形,各自依照杀、伤尊长、卑幼的专门规定,从重论罪。如果居住在一起的卑幼亲属,带领他人盗窃自己家的财物的,卑幼依照擅自使用家里的财物论罪,处刑加二等,最高处刑杖一百;参与盗窃的其他人,比照普通人盗窃减一等,免于刺字。如果有杀、伤的情形,自然是依照杀、伤尊长、卑幼的专门规定论罪;参与盗窃的其他人即使不知情,也要依照强盗罪论罪。如果是他人杀、伤人,卑幼即使不知情,也依照杀、伤尊长、卑幼的专门规定,从重论罪。共同居住的奴婢、雇工人盗窃家长的财物,以及相互盗窃的,比照普通人盗窃罪减一等论罪,免于刺字。
【注释】
¹各居亲属:分开户籍单独居住的亲属,不同户不共财的亲属。
²尊长犯卑幼:有亲属关系的尊亲属或者同辈年长的亲属侵犯卑亲属或年幼的同辈亲属。
³同居卑幼:居住在一起的有亲属关系的卑亲属或者同辈年幼的亲属。
⁴将引他人:带领自家人之外的其他人。
⁵卑幼依私擅用财物论:卑幼未经家长同意擅自使用家中的财物。卑幼没有独立的财产权,家庭或者家族没有分财产的情况下,财产是共同共有,由家长支配,卑幼使用财物必须经过家长的同意,否则没有法律效力。
⁶雇工人:与雇主订立契约,服务于雇主,获得报酬的工人。明代承认雇工人的雇佣性质,雇工人与雇主之间不完全是平等的契约雇佣关系,也带有一定的人身关系,所以,有时法律上列出雇工人与奴婢处于共同的法律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