劫囚
凡劫囚者¹,皆斩。但劫即坐,不须得囚。若私窃放囚人逃走者²,与囚同罪;至死者,减一等。虽有服亲属与常人同³。窃而未得囚者,减二等。因而伤人者,绞;杀人者,斩;为从,各减一等。若官司差人追征钱粮⁴,勾摄公事⁵,及捕获罪人,聚众中途打夺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因而伤人者,绞;杀人及聚至十人,为首者斩;下手致命者,绞;为从各减一等。其率领家人随从打夺者⁶,止坐尊长。若家人亦曾伤人者,仍以凡人首从论⁷。
【译文】
凡是使用暴力劫夺被囚禁的人,都处斩刑。只要是进行了劫夺的行为就构成本罪,不是必须劫到了囚犯才构成本罪。如果私自在没有合法程序的情况下偷偷放囚犯逃走的,与囚犯同罪;囚犯的罪行达到死刑的,减死刑一等处刑。虽然有五服之内的亲属关系也按照与普通人同样的标准处刑。如果偷偷释放囚犯但是没有最终完成释放的,比照囚犯所处的刑罚减二等处刑。因为劫囚而伤人的,处绞刑;因劫囚而杀人的,处斩刑;为从犯的,以上各种情况减一等处刑。如果是官方派人追拿应缴钱粮而未缴纳的人,拘拿应该完成公事而未完成的人,以及抓捕犯罪的人,聚众在途中殴打劫夺已经追拿拘捕的人,处刑杖一百,流放三千里。由此而造成伤人的情况,处绞刑;造成杀人或者聚众的人数达到十人以上的,首犯处斩刑;动手造成致命伤的,处绞刑;从犯比照上述各种情形减一等处刑。率领家人和随从殴打羁押犯人的官差,劫夺犯人的,只追究尊长的罪行。如果家人也有伤人的情况,仍然按照普通人伤人的首犯和从犯的标准定罪量刑。
【注释】
¹劫囚:使用暴力劫持囚犯。囚犯包括已经定罪的犯罪人和确定有罪但还没有审判定罪的被拘捕限制自由的人。
²私窃放囚人:没有命令私自偷偷放走犯人的情形。
³虽有服亲属与常人同:五服之内的亲属相互包庇隐瞒犯罪,本来可以适用亲属相隐原则,但是,本条专门列出限制性的规定,如果是私自窃放的情形,不适用亲属相隐,而是按照没有亲属关系的普通人一样适用法律。
⁴追征钱粮:追拿应该缴纳钱粮的人让其缴纳钱粮。
⁵勾摄公事:拘拿应该完成而没有完成公事的人,如应服差役而不去,找到他并带去服差役。
⁶家人:居住在一起的亲属都属于家人范围。
⁷以凡人首从论:依照普通人伤人的首犯和从犯的标准定罪量刑,不考虑亲属、家人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