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第二十四 刑律七 诈伪计一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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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解】
战国《法经》的杂法有“轻狡”,规定假冒欺诈的犯罪行为。《睡虎地秦墓竹简》记录了秦律诈伪的规则,“傅律”规定假冒户籍的犯罪。汉初《二年律令与奏谳书》在“告律”“津关令”“史律”三个篇目中规定了诈伪的犯罪行为,伪造抓捕盗贼的奖赏、伪造出入关口的凭证、伪造马匹买卖和出关的凭证,使用了“诈伪”的术语。魏晋时期制定的法律中,“诈伪”已经成为法典的篇目,概括同一类的犯罪行为,唐宋法典“诈伪”作为独立法律篇目存在。《大明律》拆分了唐宋法典的“诈伪”篇目条文,在刑律中设立为律篇下一层级类目的门,把各种假冒、欺诈、伪造身份、文书、印章、货币、瑞应之类的犯罪行为归纳在诈伪门中。
诈伪罪名的基本要素是诈伪的主观认识和行为,不强调损害后果,只要有行为就构成犯罪,后果是量刑考虑的因素。这种立法思维与当代立法不同,当代欺诈行为需要造成损害后果才构成犯罪,仅是假冒本身可以构成违法行为还不足以达到刑事犯罪的标准,但在《大明律》中,特别是假冒官员、军人,只要有假冒的行为就构成犯罪,相较之下,古代法律对诈伪的打击力度更重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