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吏听许财物
177字 下载全书
凡官吏听许财物¹,虽未接受,事若枉者,准枉法论;事不枉者,准不枉法论,各减一等。所枉重者,各从重论。
【译文】
凡是官吏听任他人许诺财物,虽然没有实际收到财物,如果在处理事务中出现了与许给财物的人有关事项的枉法裁决,准照枉法赃论罪;如果处理事务的时候不存在枉法的,依照不枉法赃论罪,两种情形各比照枉法赃和不枉法赃罪减一等论罪。如果枉法裁决的罪名更重的,各自按照重罪论罪。
【注释】
¹许:许诺给官吏用来行贿的财物。
凡官吏听许财物¹,虽未接受,事若枉者,准枉法论;事不枉者,准不枉法论,各减一等。所枉重者,各从重论。
【译文】
凡是官吏听任他人许诺财物,虽然没有实际收到财物,如果在处理事务中出现了与许给财物的人有关事项的枉法裁决,准照枉法赃论罪;如果处理事务的时候不存在枉法的,依照不枉法赃论罪,两种情形各比照枉法赃和不枉法赃罪减一等论罪。如果枉法裁决的罪名更重的,各自按照重罪论罪。
【注释】
¹许:许诺给官吏用来行贿的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