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擅科敛
290字 下载全书
凡有司官吏人等,非奉上司明文,因公擅自科敛所属财物¹,及管军官吏、总旗、小旗科敛军人钱粮赏赐者²,杖六十。赃重者,坐赃论;入己者,并计赃以枉法论。其非因公务科敛人财物,入己者,计赃以不枉法论。若馈送人者,虽不入己,罪亦如之。
【译文】
凡是具体负责事务的官吏等人员,如果没有接到上司明确的文件,借助公务擅自向自己所管辖区域的人员敛财,以及管理军事的官吏、总旗、小旗索取军人的钱粮赏赐的,处刑杖六十。收受的赃款数量多的,按照坐赃论罪;索取的财物收入自己名下的,合并计算赃物价值按照枉法赃论罪。如果不是因为公事索取他人财物,收入自己名下的,计算赃物价值按照不枉法赃论罪。如果赠送给他人的,虽然没有收在自己名下,同样论罪。
【注释】
¹因公:借助公事为理由。
²管军官吏:管理军事的官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