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赃致罪
凡官吏人等,非因事受财,坐赃致罪¹。各主者通算,折半科罪。与者,减五等。谓如被人盗财,或殴伤,若陪偿及医药之外,因而受财之类²,各主者并通算,折半科罪。为两相和同取与³,故出钱人减受钱人罪五等。又如擅科敛财物⁴,或多收少征,钱粮虽不入己,或造作虚费人工物料之类⁵,凡罪由此赃者,皆名为坐赃致罪。
一贯以下,笞二十。
一贯之上至一十贯,笞三十。
二十贯,笞四十。
三十贯,笞五十。
四十贯,杖六十。
五十贯,杖七十。
六十贯,杖八十。
七十贯,杖九十。
八十贯,杖一百。
一百贯,杖六十,徒一年。
二百贯,杖七十,徒一年半。
三百贯,杖八十,徒二年。
四百贯,杖九十,徒二年半。
五百贯之上,罪止杖一百,徒三年。
【译文】
凡是官吏及各种身份的人,不是因为具体事务而收受财物,只要非法接受不应接受的财物就构成犯罪。所有给予财物的当事人所给的财物合并计算,按照一半的价值定罪量刑。给予财物的人,比照接受财物的人减五等论罪。指如果被人盗取财物,或被人打伤,如果赔偿了被盗的财物以及医治的医药费之外,接受了正常赔偿标准之外的财物,各位当事人所给的财物都要合并计算,按照赃物价值折半定罪量刑。如果坐赃的财物是双方自愿给予和接收的,因此出钱的人比照收钱的人定罪量刑减五等。又比如擅自利用官方的名义征收财物,或者向民众征收财物时多收或者少收,钱粮虽不收归自己,或者虚假申报支出人工或者材料之类将其据为己有的,凡是存在这些不合法的收入而获罪的,都被称为坐赃致罪。
一贯以下,笞二十。
一贯以上至一十贯,笞三十。
二十贯,笞四十。
三十贯,笞五十。
四十贯,杖六十。
五十贯,杖七十。
六十贯,杖八十。
七十贯,杖九十。
八十贯,杖一百。
一百贯,杖六十,徒一年。
二百贯,杖七十,徒一年半。
三百贯,杖八十,徒二年。
四百贯,杖九十,徒二年半。
五百贯以上,最高处刑杖一百,徒三年。
【注释】
¹坐赃致罪:因为接受非法财物而被追究法律责任。
²因而受财:接受正常赔偿弥补的财物标准之外的财物。
³两相和同:双方同意,并无胁迫、误解等情节。
⁴科敛:借助官方的名义非法获取财物。
⁵造作:建造制作,包括建造道路桥梁、宫殿陵墓、修筑河道堤坝等工程,也包括制作衣服、用品、器物等工作。虚费:虚假的支出和费用,指制作器物或建造工程时申请了人工费或者材料,但是实际上并没有支出,而是把这部分费用或者实物据为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