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官求索借贷人财物
凡监临官吏挟势及豪强之人求索借贷所部内财物者¹,并计赃,准不枉法论。强者,准枉法论,财物给主。若将自己物货散与部民,及低价买物、多取价利者²,并计余利³,准不枉法论。强者,准枉法论。物货价钱,并入官给主。若于所部内买物,不即支价,及借衣服、器玩之属,各经一月不还者,并坐赃论。若私借用所部内马、牛、驼、骡、驴及车船、碾磨、店舍之类,各验日计雇赁钱⁴,亦坐赃论。追钱给主。若接受所部内馈送土宜礼物⁵,受者,笞四十;与者,减一等。若因事而受者,计赃以不枉法论。其经过去处,供馈饮食及亲故馈送者,不在此限。其出使人,于所差去处,求索借贷,买卖多取价利,及受馈送者,并与监临官吏罪同。若去官而受旧部内财物及求索借贷之属⁶,各减在官时三等。
【译文】
凡是具有监临职责的上司官吏借助职权威势以及豪强之人向自己管辖区内的人员索要借贷财物,每次的赃款合并计算,准许按照不枉法赃的罪名论罪。如果有强迫的情形,准照枉法赃的罪名论罪,所得的财物还给原主。如果把自己的财产物品发给自己所管辖的人,以及低价购买货物、获取价格利差的,所有物品多占的利益要合并计算赃款价值,按照不枉法赃论罪。上述行为如果是强迫的,按照枉法赃论罪。发出的物品和购买物品的价钱,全部都没收归官府或者还给原主。如果在自己管辖的范围内购买物品,没有立即支付价钱,以及借人衣服、器物、赏玩物品之类,各种东西如果经过一个月仍不归还,都按坐赃论罪。如果私自在自己辖区内借用马、牛、骆驼、骡子、驴子以及车辆船只、碾磨、店铺房屋之类,各种情形查验日期按照雇用租赁的价钱计算价值,也按照坐赃论罪。追讨雇赁的价值给物主。如果接受自己管辖的区域内人们赠送的土特产作为礼物,接受的,处刑笞四十;给予的人,处刑减一等。如果因为对方有事相求而接受财物的,计算赃物价值按照不枉法赃论罪。官吏出行经过的地方,提供馈送饮食以及亲人朋友赠送的,不受这条规定限制。出差外出的人,在所出差的地方,索取借贷财物,买卖物品获取利益的,以及接受馈送的,都与监临官吏同样论罪。如果离开原职后接受原职管辖区内的人们的财物以及求索借贷之类,各个当事人在各种情形下比照在职的情形减三等论罪。
【注释】
¹所部:官员职权管辖范围内的民众。
²多取价利:索取或者购买货物时获取较低的价格因而取得价格利差。
³余利:货物本身的价格被压低之后,本身的价格减去被压低的价格剩余的价值。
⁴雇赁钱:所借用的马牛和车船等按照雇用租赁的性质支付费用。
⁵土宜:土特产。
⁶去官:离开原来的任职机构和职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