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事以财请求
333字 下载全书
凡诸人有事,以财行求得枉法者¹,计所与财,坐赃论。若有避难就易²,所枉重者,从重论。其官吏刁蹬³,用强生事⁴,逼抑取受者⁵,出钱人不坐。
【译文】
凡是人们遇到事情,通过给人钱财求得官吏枉法徇私庇护,计算所给予的财物的价值,按照坐赃定罪量刑。如果存在通过逃避责任避重就轻的,如果想要逃避的罪责处刑比行贿处刑重的,选择重罪量刑。如果存在官吏故意刁难,使用权势或者暴力找事阻挠,逼迫当事人出钱并接受的,出钱的人不论罪。
【注释】
¹行求:寻求徇私庇护。
²避难就易:遇到事情应该承担的责任较重的,只承担较轻的责任或者逃避责任,如应该缴纳十石米寻求只交一石米或者不缴纳,应该被处流放刑而寻求处徒刑之类。
³刁蹬:故意找借口拖延刁难人之类。
⁴用强生事:在处理事务过程中,使用暴力或者强制当事人做某事,节外生枝为难当事人。
⁵逼抑:逼迫当事人制造威压让人感受到压迫而非自愿交出财物息事宁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