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留盗赃
253字 下载全书
凡巡捕官已获盗贼¹,克留赃物不解官者²,笞四十;入己者,计赃,以不枉法论。仍将其赃并论盗罪³。若军人、弓兵有犯者,计赃虽多,罪止杖八十。
【译文】
凡是巡捕官已经捕获了盗贼,克扣截留赃物不押解给官府的,处刑笞四十;收归自己的,计算赃物价值,按照不枉法赃论罪。仍然把赃物合并在盗贼计赃的范围内按照窃盗罪论罪。如果犯罪的是军人、弓兵,计算赃物的价值虽然多,最高处刑杖八十。
【注释】
¹巡捕官:负责巡查追捕犯罪的官员。
²解官:应该交给官府的物品押送到官府,由官府接收登记保存。
³其赃并论盗罪:巡捕官截留的赃款赃物部分也要算到盗窃罪的赃物中合计盗窃罪应该如何量刑,不因被截留而免除该部分的盗窃罪赃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