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吏受财
凡官吏受财者¹,计赃科断²。无禄人³,各减一等。官追夺除名⁴,吏罢役,俱不叙⁵。说事过钱者,有禄人减受钱人一等,无禄人减二等;罪止杖一百,各迁徙。有赃者,计赃从重论。
【译文】
凡是官吏接受他人财物的,计算赃物的价值审理后决定应该判处的刑罚。没有官职身份的无禄人,每种处刑的情况都减一等论罪。官员追回之前授予的诰封之类的荣誉并除名,吏开除不再录用。接受当事人的财物为当事人的事情在官吏前说情的,有俸禄的官员刑罚比接受钱财的人减一等,没有俸禄的吏役的刑罚减二等;最高处刑杖一百,并处以迁徙的刑罚。如果有赃物的,计算赃物的价值比照本罪选择刑罚重的论罪处刑。
有禄人枉法,赃各主者⁶,通算全科⁷。谓受有事人财而曲法科断者,如受十人财,一时事发,通算作一处,全科其罪。
一贯以下,杖七十。
一贯之上至五贯,杖八十。
一十贯,杖九十。
一十五贯,杖一百。
二十贯,杖六十,徒一年。
二十五贯,杖七十,徒一年半。
三十贯,杖八十,徒二年。
三十五贯,杖九十,徒二年半。
四十贯,杖一百,徒三年。
四十五贯,杖一百,流二千里。
五十贯,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
五十五贯,杖一百,流三千里。
八十贯,绞。
【译文】
有禄人因为接受他人财物而做出枉法裁判的,从各个事主接受的赃物,全部合并计算累计作为处刑标准。指接受当事人的钱物而做出枉法裁决的,如果接受了十个人的财物,一旦事发,都合并计算不同事主提供的赃物的价值,全部作为论罪的标准定罪量刑。
一贯以下,杖七十。
一贯以上至五贯,杖八十。
一十贯,杖九十。
一十五贯,杖一百。
二十贯,杖六十,徒一年。
二十五贯,杖七十,徒一年半。
三十贯,杖八十,徒二年。
三十五贯,杖九十,徒二年半。
四十贯,杖一百,徒三年。
四十五贯,杖一百,流放二千里。
五十贯,杖一百,流放二千五百里。
五十五贯,杖一百,流放三千里。
八十贯,绞。
不枉法,赃各主者,通算折半科罪。谓虽受有事人财,判断不为曲法者,如受十人财,一时事发,通算作一处,折半科罪。
一贯以下,杖六十。
一贯之上至一十贯,杖七十。
二十贯,杖八十。
三十贯,杖九十。
四十贯,杖一百。
五十贯,杖六十,徒一年。
六十贯,杖八十,徒一年半。
七十贯,杖八十,徒二年。
八十贯,杖九十,徒二年半。
九十贯,杖一百,徒三年。
一百贯,杖一百,流二千里。
一百一十贯,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
一百二十贯,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
【译文】
没有出现枉法裁判的情况下,接受的各个事主的赃物,合计赃物价值后按照折成一半论罪。指虽然接受了当事人的财物,裁判的时候没有因此做出枉法裁判的,如果接受十个人的财物,一旦事发,十个人的赃物价值合计,折成一半论罪。
一贯以下,杖六十。
一贯以上至一十贯,杖七十。
二十贯,杖八十。
三十贯,杖九十。
四十贯,杖一百。
五十贯,杖六十,徒一年。
六十贯,杖八十,徒一年半。
七十贯,杖八十,徒二年。
八十贯,杖九十,徒二年半。
九十贯,杖一百,徒三年。
一百贯,杖一百,流放二千里。
一百一十贯,杖一百,流放二千五百里。
一百二十贯,最高处刑杖一百,流放三千里。
无禄人枉法,一百二十贯,绞。
不枉法,一百二十贯之上,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
【译文】
无禄人因为接受财物而导致徇私枉法的,赃物价值达到一百二十贯,处绞刑。
如果没有出现枉法的情况,一百二十贯以上的,最高处刑杖一百,流放三千里。
【注释】
¹受财:接受他人给予的财物。
²计赃:计算赃物的价值,作为量刑参考标准。科断:审理裁判。
³无禄人:不具有官员身份,为官府提供服务,或者参与官方事务根据劳务获得报酬,而不是根据官职身份获得俸禄的吏役。如俸禄在一石以下的典吏之类的吏役。
⁴追夺除名:追回国家给予的各种荣誉身份,如诰命、敕封之类,从官员身份仕籍中除名。
⁵不叙:不再允许被官方录用。
⁶赃各主者:赃物来自不同的事主。
⁷通算全科:每个人接受的赃物不同,但是需要合并计算赃物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