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病死伤避事
338字 下载全书
凡官吏人等,诈称疾病,临事避难者,笞四十;事重者,杖八十。若犯罪待对¹,故自伤残者,杖一百;诈死者,杖一百,徒三年。所避事重者,各从重论。若无避,故自伤残者,杖八十。其受雇倩,为人伤残者,与犯人同罪;因而致死者,减斗杀罪一等。若当该官司,知而听行²,与同罪;不知者,不坐。
【译文】
凡是官吏等人,假称生病,遇到为难的事情应该处理而逃避的,处刑笞四十;逃避的事情严重的,处刑杖八十。如果犯罪被发觉等待讯问,故意自残的,处刑杖一百;假装死亡的,处刑杖一百,徒三年。自残或诈死所逃避的事情严重的,各种情形按照处刑重的情形论罪。如果不是为了逃避事情,故意自残的,处刑杖八十。受人雇佣,帮助人达成伤残的目的的,与犯人同罪;因此而导致死亡的,按照斗杀罪减一等处刑。如果直接负责处理事务的官员知情而听任事情发生的,与犯人同罪;不知情的,不论罪。
【注释】
¹待对:等待应对或对质,审理案件中的术语。
²听行:听任事情发生不予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