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铸铜钱
凡私铸铜钱者¹,绞。匠人罪同。为从及知情买使者,各减一等。告捕者,官给赏银五十两。里长知而不首者,杖一百;不知者,不坐。若将时用铜钱剪错薄小²,取铜以求利者,杖一百。若伪造金银者,杖一百,徒三年。为从及知情买使者,各减一等。
【译文】
凡是私人铸造铜钱的,处绞刑。参与制作铜钱的工匠同样论罪。共同犯罪中的从犯以及知情而购买和使用私铸的铜钱,各自减一等论罪。告发并抓捕的,官府给五十两银子作为奖赏。里长知情却不告发的,处刑杖一百;不知情的,不论罪。如果把当时通行的铜钱剪掉边缘锉磨轻薄短小,从铜钱中取出铜用以获利的,处刑杖一百。如果伪造金银的,处刑杖一百,徒三年。从犯和知情购买使用伪造金银的,各自减一等处刑。
【注释】
¹私铸:私人铸造。明代铜钱是国家流通货币,只能由国家设置的专门铸币机构宝源局铸造,其他任何个人和团体均无权铸造,除了国家法定机构之外任何其他铸造行为均为私铸,属于严重违法行为。铜钱:明代法定货币的一种,用铜制作,圆形方孔,依照制作时的年号称为洪武通宝、永乐通宝之类,洪武时定制五等,当十钱重一两、当五钱重五钱、当三钱重三钱、当二钱重二钱、小钱一个重一钱。洪武二十二年(1389)规定:每斤生铜铸造一百六十个小钱,或者当二钱八十个,或当三钱五十四个,或当五钱三十二个,或当十钱十六个。洪武二十三年(1390)规定小钱一文用铜二分,其余依次递增。本条规定是基于铜钱的定制。
²时用:当时正在合法使用通行的铜钱。明代不仅存在官府铸造的铜钱,也有以前的朝代存留的铜钱,如果没有法律特别规定,一般以前朝代的铜钱不具有流通价值,不属于时用。剪错薄小:明代国家铸造的作为通行货币的铜钱有规定的重量、尺寸、成色,不符合规定的铜钱不许流通,因此本条规定把正常铜钱用剪刀或者锉刀剪去边缘或者锉磨掉部分铜,导致原来的铜钱变小变薄的行为属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