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遗失物
399字 下载全书
凡得遗失之物¹,限五日内送官。官物还官,私物召人识认,于内一半给与得物人充赏,一半给还失物人;如三十日内无人识认者,全给;限外不送官者,官物坐赃论,私物减二等,其物一半入官,一半给主。若于官私地内掘得埋藏之物者²,并听收用。若有古器、钟鼎、符印、异常之物³,限三十日内送官,违者,杖八十,其物入官。
【译文】
凡是得到遗失的物品,限五天之内送到官府。属于官府的物品归官府,私人的物品招人辨认,其中一半给予拾得的人充当奖赏,一半还给遗失物的人;如果三十天内无人认领,全部都给拾得的人;限定的时间内不把遗失物送到官府的,官物以坐赃论罪,私物以坐赃论罪减二等处刑,遗失物一半归官府,一半还给原主。如果在官府或者私人的土地内挖掘得到埋藏的物品,允许收起使用。如果是古董、钟鼎、符印、异常的物品,限三十天内送到官府,违反者,杖八十,物品归官府。
【注释】
¹遗失之物:过失导致物不在物主控制之内。失物必有主,因此,此条规定如何还给主人。
²埋藏之物:隐藏在土地或者其他物品中的物,属于无主物。
³异常之物:非寻常之物,被认为不当为民间所有,归属于国家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