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用受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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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受寄人财物、畜产而辄费用者¹,坐赃论,减一等。诈言死、失者,准窃盗论,减一等,并追物还主。其被水、火、盗贼费失及畜产病死有显迹者²,勿论。
【译文】
凡是接收他人寄存财物、牲畜而使用花费掉的,按照坐赃论罪,处刑减一等。欺诈物主说是死亡、遗失的,比照盗窃罪论罪,处刑减一等,并追回财物还给主人。遭受水灾、火灾、盗贼偷走花费或者遗失以及牲畜病死有确实证据的,不论罪。
【注释】
¹费用:花费,用掉,把受托寄存的财物消耗掉了。
²盗贼费失:盗贼偷走了所寄存的财物,然后花费或者遗失了。显迹:明显确实的痕迹可以作为证据证明事实发生。